会计制度规范的主要内容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会计改革过程中,企业在遵守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应从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本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一)交易授权
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交易是管理人员在其授权范围内授权才产生的。如重大资本支出和股票发行,个别顾客赊购等。
(二)责任划分
明确各部门及各人员的职责,做到不相容职务的分离,主要是授权与执行、执行与审查、执行与记录、记录与保管、保管与清查、记总账与记明细账及日记账的分离。如,采购部门人员应负责签发采购单,会计部门应记录已收到的货物,仓库人员则应负责货物的保管工作,在记录此项采购交易之前,会计人员应确定采购已经过授权,所订购的货物已实际收到。职责划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及时发现在执行所分配的责任时所产生的错误或舞弊行为。
(三)明确资产保管与记录分工
应明确规定:现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有价证券买卖的授权、执行和记录应严格分工,保管应收票据的人员不得经办会计记录,票据的接受、贴现、更换需经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接受顾客票据需经批准手续,可使伪造票据以冲抵盗用现金的可能性大为减少;票据的贴现和换新(即票据到期后顾客未付款而是签发新的票据)也应经主管人审核和批准,否则经办人员可能在贴现或顾客付款后截留现金而用伪造票据加以掩饰。
票据到期时如果顾客只付了其中的部分款项则应将付款日期、金额、余额等记在票据背面,并在票据登记簿上进行适当记录,以免经办人员剽窃部分付款的现金收入。
(四)凭证与记录控制
应规定将原始凭证预先编号,这有助于“完整性”认定,保证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和没有交易被重复记录;所有作废的凭证都需妥善保存;对账证、账账、账表相互核对应作出详细规定。
(五)建立存货的实物流转程序、价值流转记录程序的控制
存货是一个比重很大的资产项目,在流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最大,它流动性强、周转快,企业应将存货的内控制度,作为企业整个内部控制的重要方面。
1、存货实物流转的内部控制主要涉及采购、验收、存储、发货、生产及发运等各项程序。(1)采购:应由独立的采购部门负责,采购部门根据存储或其他授权部门的请购单采购,须填顺序编号的正式订货单,并将订单副本分送会计部门和验收部门,注意发出订单之前取得财会部门对合约的核准。(2)验收:应由独立于采购、存储等部门以外的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完毕转送存储部门,并将验收单分送采购部门、存储部门和财会部门。(3)存储:入库时,由存储部门先行点验和检查,签收后,将实际入库货物的数量通知会计部门,据此确定了其本身应负的责任,存储部门还应将存货分类存放,并填制标签。(4)发货:存储部门须据预先编号并经批准的领料单发货。领料单一式三份,由领料、存储、财会部门各存一份。(5)生产:根据顾客订单、销货合同,市场预测以及经济生产批量来确定生产产品的品种和数量。(6)发运:由独立的发运部门进行。装运货物时须持核准的发运通知单,并据此编制出货单,出货单一式四联,分交存储、发运、顾客、开单(开发票的依据)部门。
2、存货价值流转记录主要由会计部门执行,本部门应建立健全成本会计控制和永续盘存制度,从原料采购成本到产成品完工成本进行全过程的控制。(1)成本会计控制:根据经验和同行业的水平,测定成本计划或控制目标;严格控制生产费用的发生;设置相应总分类、明细分类账户、选择恰当的成本计算方法归集并分配生产费用、确定产品生产成本;进行成本分析。(2)永续盘存制:即应由会计部门设立各种有数量、有金额的存货明细账,根据有关凭证,逐日逐笔登记存货的收发数量和金额,并随时反映结存数量及金额。实物与账簿要分管,并将明细账置于总账的控制之下,并经常核对总账与明细账,存货账面记录结存数要定期与存货实地盘点数量核对。
(六)明确规定计算机财务管理系统操作权限和控制方法
(1)由主办会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操作计算机作记账凭证,并将数据存入一个临时数据库中,以便调出修改,同时应对输出的记账凭证确认后签名或盖章,然后交稽核员稽核,对于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稽核员交出纳员进行收、付款,并操作计算机将主办会计存入临时数据库中的凭证数据转入正式数据库中,以便进行账务处理。(2)要明确系统管理人员、维护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工作。任何人不得利用工具软件直接对数据库进行操作,应对数据库采用加密技术处理,健全数据输入、修改、审核的内部控制制度。(3)对存取权限要进行控制,设多级安全保密措施,操作权限(密级)的分配,由财务负责人统一专管,相互控制,明确责任。
(一)交易授权
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交易是管理人员在其授权范围内授权才产生的。如重大资本支出和股票发行,个别顾客赊购等。
(二)责任划分
明确各部门及各人员的职责,做到不相容职务的分离,主要是授权与执行、执行与审查、执行与记录、记录与保管、保管与清查、记总账与记明细账及日记账的分离。如,采购部门人员应负责签发采购单,会计部门应记录已收到的货物,仓库人员则应负责货物的保管工作,在记录此项采购交易之前,会计人员应确定采购已经过授权,所订购的货物已实际收到。职责划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及时发现在执行所分配的责任时所产生的错误或舞弊行为。
(三)明确资产保管与记录分工
应明确规定:现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有价证券买卖的授权、执行和记录应严格分工,保管应收票据的人员不得经办会计记录,票据的接受、贴现、更换需经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接受顾客票据需经批准手续,可使伪造票据以冲抵盗用现金的可能性大为减少;票据的贴现和换新(即票据到期后顾客未付款而是签发新的票据)也应经主管人审核和批准,否则经办人员可能在贴现或顾客付款后截留现金而用伪造票据加以掩饰。
票据到期时如果顾客只付了其中的部分款项则应将付款日期、金额、余额等记在票据背面,并在票据登记簿上进行适当记录,以免经办人员剽窃部分付款的现金收入。
(四)凭证与记录控制
应规定将原始凭证预先编号,这有助于“完整性”认定,保证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和没有交易被重复记录;所有作废的凭证都需妥善保存;对账证、账账、账表相互核对应作出详细规定。
(五)建立存货的实物流转程序、价值流转记录程序的控制
存货是一个比重很大的资产项目,在流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最大,它流动性强、周转快,企业应将存货的内控制度,作为企业整个内部控制的重要方面。
1、存货实物流转的内部控制主要涉及采购、验收、存储、发货、生产及发运等各项程序。(1)采购:应由独立的采购部门负责,采购部门根据存储或其他授权部门的请购单采购,须填顺序编号的正式订货单,并将订单副本分送会计部门和验收部门,注意发出订单之前取得财会部门对合约的核准。(2)验收:应由独立于采购、存储等部门以外的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完毕转送存储部门,并将验收单分送采购部门、存储部门和财会部门。(3)存储:入库时,由存储部门先行点验和检查,签收后,将实际入库货物的数量通知会计部门,据此确定了其本身应负的责任,存储部门还应将存货分类存放,并填制标签。(4)发货:存储部门须据预先编号并经批准的领料单发货。领料单一式三份,由领料、存储、财会部门各存一份。(5)生产:根据顾客订单、销货合同,市场预测以及经济生产批量来确定生产产品的品种和数量。(6)发运:由独立的发运部门进行。装运货物时须持核准的发运通知单,并据此编制出货单,出货单一式四联,分交存储、发运、顾客、开单(开发票的依据)部门。
2、存货价值流转记录主要由会计部门执行,本部门应建立健全成本会计控制和永续盘存制度,从原料采购成本到产成品完工成本进行全过程的控制。(1)成本会计控制:根据经验和同行业的水平,测定成本计划或控制目标;严格控制生产费用的发生;设置相应总分类、明细分类账户、选择恰当的成本计算方法归集并分配生产费用、确定产品生产成本;进行成本分析。(2)永续盘存制:即应由会计部门设立各种有数量、有金额的存货明细账,根据有关凭证,逐日逐笔登记存货的收发数量和金额,并随时反映结存数量及金额。实物与账簿要分管,并将明细账置于总账的控制之下,并经常核对总账与明细账,存货账面记录结存数要定期与存货实地盘点数量核对。
(六)明确规定计算机财务管理系统操作权限和控制方法
(1)由主办会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操作计算机作记账凭证,并将数据存入一个临时数据库中,以便调出修改,同时应对输出的记账凭证确认后签名或盖章,然后交稽核员稽核,对于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稽核员交出纳员进行收、付款,并操作计算机将主办会计存入临时数据库中的凭证数据转入正式数据库中,以便进行账务处理。(2)要明确系统管理人员、维护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工作。任何人不得利用工具软件直接对数据库进行操作,应对数据库采用加密技术处理,健全数据输入、修改、审核的内部控制制度。(3)对存取权限要进行控制,设多级安全保密措施,操作权限(密级)的分配,由财务负责人统一专管,相互控制,明确责任。
收支两条线审计的重点内容
1.审查资金来源。重点通过审查收费文件及收费许可证。查看预算外资金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有无乱拉赞助、乱摊派甚至自立收费项目的乱收费行为。
2.审查资金管理。审查应纳人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各项行政性收费是否全部纳人财政预算管理,有无隐瞒、截留或转移预算资金的问题;审查纳人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各项行政性收费,是否实行收缴分离,各项收人是否直接缴人指定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有无实行收支挂钩、收支包干、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问题;审查尚未纳人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各项预算外收人,包括部门、单位在账外账、“小金库”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3.审查资金使用。审查是否按财政部门核定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有无转移、挪用资金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审查有无未经审批立项和未列人投资计划,而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对用于职工工资福利性的支出,要检查是否符合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有无滥发补贴、奖金和实物等问题。
4.注意“收支两条线”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一是有无国预算外资金纳人预算内或财政专户后导致经费不足的问题;有无出现差旅费、医药费、会议费超支无资金来源等情况;有无挤占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等问题。二是有无由于预算外收人与部门利益脱钩,部门执收执罚积极性受到影响,出现少收、少罚,应收不收、应罚不罚、应缴不缴,弱化执法力度,导致收入进度缓慢,财政支出压力增大等情况;是否有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规避预算管理和专户管理的现象。
2.审查资金管理。审查应纳人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各项行政性收费是否全部纳人财政预算管理,有无隐瞒、截留或转移预算资金的问题;审查纳人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各项行政性收费,是否实行收缴分离,各项收人是否直接缴人指定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有无实行收支挂钩、收支包干、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问题;审查尚未纳人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各项预算外收人,包括部门、单位在账外账、“小金库”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3.审查资金使用。审查是否按财政部门核定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有无转移、挪用资金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审查有无未经审批立项和未列人投资计划,而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对用于职工工资福利性的支出,要检查是否符合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有无滥发补贴、奖金和实物等问题。
4.注意“收支两条线”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一是有无国预算外资金纳人预算内或财政专户后导致经费不足的问题;有无出现差旅费、医药费、会议费超支无资金来源等情况;有无挤占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等问题。二是有无由于预算外收人与部门利益脱钩,部门执收执罚积极性受到影响,出现少收、少罚,应收不收、应罚不罚、应缴不缴,弱化执法力度,导致收入进度缓慢,财政支出压力增大等情况;是否有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规避预算管理和专户管理的现象。
审计日记各要素的编写方法及要求
一、审计项目名称。它是审计通知书或者审计方案已经规定的审计项目的名称。如,2003年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编写要求:按照审计通知书或者审计方案规定的审计项目名称填写该栏。
二、审计人员的姓名。它是记录审计日记的审计人员姓名。
编写要求:
1、该栏只能填写审计人员自己的姓名,不得填写审计组其他成员的姓名。
2、遇到两名以上的审计人员共同完成一个审计事项、或者一个审计事项进行之中又被另一名审计人员所接手,审计人员也只能在自己经手事项的审计日记上署名,不得多人同在一份审计日记上署名。
三、审计分工。它是审计方案分工审计人员所要实施的审计事项名称。
编写要求:
1、审计事项的确立。审计署6号令规定,一般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划分。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只需根据审计方案分工的审计事项名称来填写“审计分工”栏。前提是审计方案要详细、具体、便于操作。
2、审计分工的种类。第一类,以审计方案规定的审计事项分工:(1)以资产负债表项目分工,如,资产审计、负债审计、所有者权益审计。(2)以财务状况表项目分工,主营业务收入审计、主营业务支出审计、营业外收入审计、营业外支出审计等。(3)以账簿设立情况分工,如,总账、或者明细账的收入明细账、支出明细账、事业支出明细账、往来明细账等。要求是对检查的账簿的名称要明细到科目。(4)以会计科目分工,如,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审计、往来审计等。(5)有的审计分工,并不是按照财务的账证表科目,而是按经济活动的业务类型或者实物产品类型分工。如,材料购入审计、商品销售审计,内控制度测试、监盘现金、监盘存货、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审计等。对此应当按照实际检查事项的名称填写审计分工。(6)经济责任审计以及非物质产品审计分工,如,重大经济决策审计,就属于非物质产品的审计,审计人员只需按照审计方案规定的审计事项名称填写就可以了。(7)还有一种特殊分工,叫做按年度分工,它不是审计日记意义上的分工,而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分工。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无论负责那个年度、都应当将负责检查的审计事项账、证、表的科目名称、银行账户名称、业务资料的具体名称填写清楚。第二类以审计准则规定的实施审计阶段的审计程序分工。审计日记除了记录审计事项检查情况外,还应当对从审计组进点查证开始直至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的全过程的相关审计程序和手续进行记录:即,签订审计承诺书、审计座谈,询问当事人、查证审计事项的方法、查询银行存款,证据保全、到有关单位调查、核实问题,取得应收、应付款的调查函证,审计取证、审计组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等。这些实施审计程序方面的内容也要记入审计日记。
四、实施审计的日期。它是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事项的当天时间。
编写要求:
1、填写该栏时,要求填写实施审计事项的当天时间。
2、填写时要具体到年、月、日的上午、下午。外调或者询问重大审计事项的记录,还应具体到时、分。
五、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它包括:“审计事项名称”,“审计查阅的资料和数量”,“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它是以当日的时间顺序反映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检查的过程记录。
(一)审计事项名称。是指审计方案分工的审计事项名称,也是审计人员当日所负责检查的审计事项名称。
编制要求:
1、它应当与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分工事项名称和“审计分工”形成对应。
2、审计事项也要像会计科目一样,实行分级或者划分明细审计事项。
如,“税收政策执行及财务收支审计”既是“审计分工”,也是一级审计事项的名称:“审计税收的征收、解缴入库”是二级审计事项的名称:“1、检查税收征收计划完成情况;2、检查、计算财务科提供的税收征缴完税凭证及账薄;3、检查堤防费和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及上解;4、抽查3个征收分局税收征缴情况、税收过渡账户开设情况及过渡账户年末余额情况”是三级审计事项的名称。它都与审计分工“税收政策执行及财务收支”相对应。
(二)审计查阅的资料和数量。它是与指审计事项对应的检查资料的名称和数量。
编制要求:
1、审计检查的资料名称和数量要与所实施的审计事项相对应;2、要针对当日的审计事项回答检查的账、证、表或者文件资料及其名称;对账、证、表不能笼统记录为“明细账”、“往来账”、“会计凭证”,而应具体到记录的是哪一类或者哪些科目哪个年度的明细账或者会计凭证,是暂存款还是暂付款。
对文件资料,不能笼统记录为“有关资料”、“相关资料”,而应当指明“Ⅹ合同”、“Ⅹ协议”、“Ⅹ纪要”、“Ⅹ文件”等。
3、要明确记录检查的账、证、表或者文件资料属于哪个会计期间。不仅要列明检查的是哪一年、哪一月的会计凭证号或者电子数据。还要根据原始凭证记录下审计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证据来源、当事人以及对审计事实的确认情况。
4、要明确记录检查“资料数量”或者“业务笔数”多少。如,根据审计事项“检查了Ⅹ资料共有多少本、多少张(页)”;根据会计事项“检查ⅩⅩ费支出,ⅩⅩ多少元以上支出多少笔”(见例2);在电子数据情况下,“检查审计证据存于ⅩⅩ系统、ⅩⅩ软件或者Ⅹ盘中,共多少条”;如,对事业支出明细账36笔1万元以上的事业支出进行抽查发现,其中:有29笔支出账账、账表、账证相符,且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有5笔支出口会计科目使用错误,需要调账处理。
(三)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编制要求:
1、要顺时记录审计事项实施的步骤和方法。
2、要明确回答对审计事项及其资料是详查还是抽查,是查阅询问,座谈还是盘点,是内查还是外调或者函调,是计算机辅助审计还是对纸质资料的检查等。
如,实施方法和步骤是:“根据审前调查情况和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此部分的主要审计实施步骤是:1、检查税收征收计划完成情况;2、检查、计算财务科提供的税收征缴完税凭证及账薄;3、检查堤防费和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及上解;4、抽查3个征收分局税收征缴情况、税收过渡账户开设情况及过渡账户年末余额情况。”
如,例2的实施步骤和方法是:审计按照重要性原则,对事业费支出明细账36笔1万元以上的事业支出进行抽查发现,其中:有29笔支出账账、账表、账证相符,且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有5笔支出口会计科目使用错误,需要调账处理;另有2笔疑似违纪违规事项,需要明天继续抽查凭证,核定落实问题。
接着昨天继续检查“事业支出—— 其他费用”户中的2003年9月18号凭证,列支出37000元,经询问财务人员ⅩⅩ和查证系2003年7月12日列支高三教师暑假旅游补助款。报销凭证为学校打印的高三教师花名册,由教师各人领款签名,学校分管财务的张元宝副校长审核签字,校财务科核销记账。另外,在“事业支出-职工福利费”户中的2003年12月3号、21号凭证列支102000元,经查系支付102名教师个人购计算机补助款,1000元/人,报销手续同上。
(四)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
编制要求:
1、审计事项实施完毕的,要以审计事项为记事单元做审计事项小结;审计事项没有完毕的,要做当日审计小结。
2、审计事项小结要反映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并做出肯定或者否定回答。对无法得出审计结果的审计事项或者重大疑问事项,也要记录在案,及时向领导汇报。
3、审计事项小结所指的审计人员专业判断,也称专业检查结论。就符合性测试而言,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满意程度以及是否可以信赖的确认;就实质性测试而言,是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余额或者发生额有无差错、会计账务处理有无舞弊行为的确认。
如,经查2003年7月12日列支高三教师暑假旅游补助款37000元;2003年10月102名教师个人购计算机补助款102000元,,1000元/人平。经对照有关制度确认,以上开支违反了《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如“审计发现,(1)基本支出预算编报与对下批复不一致,17个单位中有5个单位有差额。(2)部分项目预算未批复给所属单位,而是留在部门本级。原因有待进一步核实。
继续审查XX事业费5.44亿元预算编制、财政批复和对所属单位批复情况。审计完成的主要工作如下:(1)根据部门提供的5个单位预算,分别同部门编报预算、部门批复预算相核对。发现部门利用基本支出预算“虚报冒领部门预算1 822万元”的问题。(这就是审计事项的小结)
另外,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和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一个审计事项的审计日记的记录规定是:对于前者,应当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对于后者,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二)审计日记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对应关系:它们三者的关系是审计日记统领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统领审计证据,它们之间通过索引号进行链接。如,对某审计事项中查出的两个问题审计人员认为需要取证,第一个问题“虚报冒领部门预算1822万元的问题”共有3份证据,第二个问题“预算编制未细化”共有1份证据。该审计人员经手的审计日记共有两页。该审计日记的记录方法是:对第一个问题索引内容为“详见审计底稿D1、审计取证Z1、Z2、Z3”(意思表示为第一个问题的底稿编号为第1号底稿,配有的证据编号分别为第1号、第2号、第3号);对第二个问题“详见审计底稿D2、Z4”(意思表示为第二个问题的底稿编号为第2号,配有的证据编号为第4号证据)。
(三)正确认识审计日记与审计工作底稿的关系。审计日记是反映审计人员执行审计方案的过程,是编制审计证据和审计底稿的前提和基础,审计底稿是审计日记的揭露问题证据化,是对审计证据的归纳,它们都属于审计证据的类型。审计日记相当于会计账簿,统领审计事项;审计底稿相当于会计的记账凭证,是某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的汇总,反映的是审计人员对问题事项的判断结论,审计证据相当于会计的原始凭证,是确认审计事实的根据。注意实践中某一审计事项往往不止一个审计证据,那么,那都应归属该审计底稿。同时,审计底稿一般仅记录查处的财政违法行为或者重大审计事项的结论及其依据,而审计日记,则反映着审计实施的全过程,这是有严格的界限分工的。审计人员掌握了以上四点,就会大大提升审计日记的质量。
房产税的税收筹划技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有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两种方式。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1.2%(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12%.这些政策为房产税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以下就此谈几点房产税税收筹划技巧。
一、利用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政策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这意味着,在这范围之外的房产不用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对征税的房产范围进行了明确:“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企业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对于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筹划应当紧密围绕房产原值的会计核算进行,只要在会计核算中尽量把未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的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室外游泳池、地窖、池、窑、罐等建筑单独记账,就可把那些本不用缴纳的房产税节省下来。
具体案例:华美公司在某内陆省份中等城市兴建工业园,工业园区计划除建造厂房、办公用房外,还包括厂区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停车场、游泳池等建筑物,预计工程造价40 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厂房、办公用房工程造价为25 000万元,其他建筑设施造价为15 000万元。如果将这40 000万元都作为房产原值的话,华美公司从工业园建成后的次月起就应缴纳房产税,每年需缴纳房产税(该省扣除比例为30%)=40 000×(1-30%)×1.2% =336(万元)。如果公司经过筹划,把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设施,如停车场、游泳池等设施都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独立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办公用房的造价分开,单独核算,则这部分建筑物的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用缴纳房产税。这样,华美公司每年可以少缴纳126[15 000×(1-30%)×1.2%]万元的房产税。
注意事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就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作了明确,即原来暂不征税的具备房产功能的地下建筑,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列入房产税征税范围。同时明确: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新规定并没有将所有的地下建筑都纳入征税范围,需要征税的建筑必须符合房产的特征概念。财税[2005]181号文件对此作了界定: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与此不符的其他地下建筑,如地窖、池、窑、罐等,仍未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
二、通过转换自用地下建筑用途筹划
政策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而财税[2005]181号文对自用地下建筑提出了一个新概念,即“应税房产原值”。具体为: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96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确定计税房产原值后,地下建筑的房产税计算方法与原计算方法一致。由于自用房产用途不同计税方式有异,实务中可以通过转换地下建筑用途进行相应筹划。
注意事项:1、财税[2005]181号文调整的征税对象是独立建立的地下建筑,对于非独立的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因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原本就是作为统一的房产原值计入会计账簿反映的,这符合现行税法的规定。
2、财税[2005]181号文规定了出租的地下建筑,必须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这点与原来的政策规定和税务部门实际的执行情况也是相同的。
三、通过租赁和仓储计税方法差异筹划
政策依据:如前所述,房产税有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适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对于房产拥有者,是租赁还是仓储,具体可通过下列公式确定:假设某企业的房产原值为Y,收取年租金Z,所在地规定“从价计征”房产税时的减除比例为A(A代表10%~30%中任何数字),那么从价计征应缴房产税Y×(1-A)×1.2%,从租计征则应缴房产税Z×12%.当Z×12%>Y×(1-A)×1.2%,亦即Y÷Z<10÷(1-A)时,选择从价计征合算;反之,选择从租计征合算;如果Y÷Z=10÷(1-A)时,则租赁或仓储在房产税筹划上没有多大意义,纳税人仅就其它相关因素考虑即可。
具体案例:甲公司为一内资企业,分别在A省和B省拥有一处闲置库房,原值均为2 000万元,净值同是1 600万元。现有乙公司拟承租甲公司在A省闲置库房,丙公司拟承租甲公司在B省闲置库房,初步商定年租金均为160万元。其中A省规定从价计征房产税的减除比例为30%,B省规定的减除比例为 10%.经测算,甲公司决定与乙公司签订仓储合同,而与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理由如下:
1、如果与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假设不考虑其它税收问题),缴纳的房产税=160×12%=1 9.2(万元)。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将房屋的租赁行为改为仓储业务,即由甲公司代为保管乙公司原准备承租房屋后拟存放的物品,从而将原来的租金收入转化为仓储收入。在此方案下,房产税可以从价计征,应缴纳的房产税=2000×(1-30%)×1.2%=16.8(万元)。通过比较不难发现,仓储形式比租赁形式减轻房产税税负2.4(19.2-1 6.8)万元。所以应与乙公司签订仓储合同。
2、如果与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假设不考虑其它税收问题),缴纳的房产税=160×12%=19.2(万元)。如果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是仓储保管合同,在此方案下,房产税从价计征时的减除比例为10%,应缴纳的房产税=2000×(1-10%)×1.2%=21.6(万元)。两者相比较,采用仓储方式将增加房产税税负2.4(21.6-19.2)万元。所以应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从上面分析可知:1、如果甲公司两处房产所在省份规定的减除比例均为20%,则采用仓储方式应缴纳的房产税=2000×(1-20%)×1.2% =19.2(万元),采用租赁方式应缴纳的房产税=160×12%=19.2(万元),此时便不存在房产税节税问题;2、如果企业所拥有房产所在省份规定的减除比例低于20%,则仓储方式应缴纳的房产税高于对外租赁,宜实行租赁形式;3、如果企业所拥有房产所在省份规定的减除比例高于20%,则仓储方式应缴纳的房产税低于对外租赁应缴纳的房产税,宜采用仓储方式。
注意事项:租赁与仓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到底签订何种合同,最终取决于合同双方出于各自利益考虑的结果。对于甲公司来说,租赁只要提供空库房就可以了,存放商品的安全问题由乙企业自行负责;而仓储则需对存放商品的安全性负责,为此甲公司必须配有专门的仓储管理人员,添置有关的设备设施,从而会相应增加人员工资和经费开支。如果存放物品发生失窃、霉烂,甲企业还存在赔偿对方损失的风险。假如扣除这些开支后,甲公司仍可取得较可观的收益,则采用仓储方式无疑是一个节税良策。
房产税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税务筹划可以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但同时也存在着相应的风险。房产税的税务筹划风险主要是:政策、经济环境变化风险、税务行政执法力度导致的风险、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风险等等。因此,企业要注意以下问题:
1.税收筹划应以合理合法为前提
税收筹划不可盲目的钻法律的空子,因此在进行房产税税收筹划时应坚持依法原则,密切关注房产税等相关税收法律政策变动,在不违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2.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一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过程。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3.税收筹划应重视会计与税收差异
虽然会计制度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二者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且存在诸多的差异。特别是房产税属地方税,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方面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质量,按时申报纳税。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税收处理能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
企业房产税纳税筹划案例
一、会计与税务的不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地[1986]8号文中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
一、会计与税务的不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地[1986]8号文中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
爱奇财税 www.tjiq.com《无形资产准则》第21条中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对非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自用的房屋同样适用。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二、筹划的政策依据《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的通知第九问中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做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一般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都是执行行业会计制度,而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并未要求将土地使用权转入开发的房产价值中,而《无形资产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施行。所以一般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按照财会[2001]43号文件的规定继续将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中核算并摊销,不转入开发的房产价值中,这样处理,就可以使计入房产原值的无形资产价值为零。
例如:某有限公司帐面土地使用权价值1500万元(土地2001年1月1日前购入),剩余摊销年限30年,开发时的房产成本3500万元,尚可使用年限30年,假定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30%),在不考虑时间价值的情况分析如下:
方案一:按《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入房产价值,30年共计征房产税(1500 3500)×(1-30%)×1.2%×30=1260万元;方案二:若执行会计[2001]43号文件,不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房产原值,30年共计征房产税3500×(1-30%)×1.2%×30=882万元。
两种核算方式相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30年共少纳房产税1260-882=378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如果企业是2001年1月1日后购入的,就应该按照《无形资产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账务,把土地转入房屋建筑物成本。企业应检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余额,对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土地按面
积应该对应或配比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重新计算和结转,防止漏计房产税和刻意少计房产税,以免查补税款交纳罚款和滞纳金。
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企业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对于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筹划因当紧密围绕房产原值的会计核算进行。
一、房屋范围有章法,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税法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房产税,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或者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需要并入原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这就要求我们在核算房屋原值时,应当对房屋与非房屋建筑物以及各种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适当划分。
所谓房屋,就是上面有顶,四面有墙(或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以供人们生产、休息、娱乐、活动、仓储等的场所。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区别于其他的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假山、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厂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以上建筑物均不属于房产,不征房产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是指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等。由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往往不仅仅为房产服务,税法同时规定了具体界限:“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关于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财税地字[1987]28号文件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二、核算地价有技巧,围绕“相关”找归属
无形资产准则第21条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房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对非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自用的房屋同样适用。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应当注意,一次结转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只是指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土地。
这里的“相关”应当理解为“对应”或“配比”。企业应当以对应房产占用的土地面积按比例结转,对于非房产占用土地(如场地),应当予以摊销。
例如,某企业于2002年3月1日征用100亩(66666.66平方米)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500万元。企业按50年摊销。2002年6月份,动用5000平方米(长100米,宽50米)兴建一号厂房。相关账务处理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5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2.2002年3月、4月、5月,每月应摊销:5000000/50/12=8333.33(元)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8333.33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8333.33
3.2002年6月初,“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余额为:5000000-8333.33×3=4975000(元)
应结转至在建工程金额为:4975000/66666.66×5000=373125.04(元)
借:在建工程——一号厂房 373125.03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373125.03
4.本月应摊销额=(4975000-373125.03)/597月=4601874.96/597=7708.33(元)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7708.33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7708.33
以后仍按上述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上述方法的可行性,在于会计核算时遵循了“配比”原则,避免了场地占用的土地结转至在建工程成本,从而减少了房产税税负。需要注意的是,有人提倡推迟项目建设时间,以便在“管理费用”中多摊销土地价款,从而减少结转至“在建工程”的金额,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推迟项目建设时间,会影响投资进度,即使是提前征用土地,也会浪费500万元的资金成本,这种做法只能是得不偿失。
一、房屋范围有章法,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税法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房产税,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或者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需要并入原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这就要求我们在核算房屋原值时,应当对房屋与非房屋建筑物以及各种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适当划分。
所谓房屋,就是上面有顶,四面有墙(或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以供人们生产、休息、娱乐、活动、仓储等的场所。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区别于其他的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假山、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厂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以上建筑物均不属于房产,不征房产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是指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等。由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往往不仅仅为房产服务,税法同时规定了具体界限:“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关于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财税地字[1987]28号文件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二、核算地价有技巧,围绕“相关”找归属
无形资产准则第21条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房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对非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自用的房屋同样适用。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应当注意,一次结转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只是指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土地。
这里的“相关”应当理解为“对应”或“配比”。企业应当以对应房产占用的土地面积按比例结转,对于非房产占用土地(如场地),应当予以摊销。
例如,某企业于2002年3月1日征用100亩(66666.66平方米)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500万元。企业按50年摊销。2002年6月份,动用5000平方米(长100米,宽50米)兴建一号厂房。相关账务处理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5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2.2002年3月、4月、5月,每月应摊销:5000000/50/12=8333.33(元)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8333.33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8333.33
3.2002年6月初,“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余额为:5000000-8333.33×3=4975000(元)
应结转至在建工程金额为:4975000/66666.66×5000=373125.04(元)
借:在建工程——一号厂房 373125.03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373125.03
4.本月应摊销额=(4975000-373125.03)/597月=4601874.96/597=7708.33(元)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7708.33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7708.33
以后仍按上述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上述方法的可行性,在于会计核算时遵循了“配比”原则,避免了场地占用的土地结转至在建工程成本,从而减少了房产税税负。需要注意的是,有人提倡推迟项目建设时间,以便在“管理费用”中多摊销土地价款,从而减少结转至“在建工程”的金额,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推迟项目建设时间,会影响投资进度,即使是提前征用土地,也会浪费500万元的资金成本,这种做法只能是得不偿失。
房屋出租中房产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出租人在签订房产出租合同时,对出租标的物中不属于房产的部分应单独标明,而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比如,出租人既出租房屋也出租场地,既出租房屋也出租机器设备,如果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能分别列明房屋租赁价款和非房屋租赁价款的,只要就房屋租赁价款部分按12%缴纳房产税。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房屋租赁市场也特别活跃。对于房产租赁中涉及的房产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用房屋的房产税是依据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税率只有1.2%,而房屋出租的房产税是依据房屋租金计算缴纳,税率是12%。出租房屋的房产税税率是自用房屋的10倍,而且12%的房产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5%的税率也是明显偏高的。因此,部分房屋出租人对于房屋出租过程中,如何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避税也是特别关注。这里我们简单介绍一下目前房屋出租过程中房产税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以及相关的筹划风险。
一、正确划分房屋和非房屋租赁的价款
根据相关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存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以及各种油气灌等,不属于房产。
筹划要点:出租人在签订房产出租合同时,对出租标的物中不属于房产的部分应单独标明,而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比如,出租人既出租房屋也出租场地,既出租房屋也出租机器设备,如果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能分别列明房屋租赁价款和非房屋租赁价款的,只要就房屋租赁价款部分按12%缴纳房产税。
筹划风险:主要纳税人是实事求是地进行价款划分,是正当的税收筹划行为,不存在风险。但是,出租人可能从少缴房产税的目的出发,刻意提高非房屋出租的价款,压低房屋出租的价款以达少缴房产税的目的。对此,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已经联合物价、房产部门根据地段出台的房屋最低租金计税价格,如果出租人房屋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必须按照地税机关的足底租金计税价格缴纳房产税。
二、出租变仓储
房屋出租这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仓储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储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房屋出租由出租人按租金缴纳房产税。而仓储由保管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筹划要点:在房产税从价计征的税负明显低于从租计征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变房屋出租为仓储保管合同,而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当然,这个筹划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承租人租赁房产的目的是用来堆放、储存物品,如果不是这个目的,一般是不能按这个思路进行筹划的。
筹划风险:该筹划从税务角度是不存在风险的,但从出租变仓储就为出租人带来了新的经营风险,即出租人在仓储合同下必须承担货物的保管责任,发生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般承租人拟储存的货物属于易保管且价值较低的情况下,该筹划才可行。如果仓储的货物价值量高,发生盗损的可能性较大,则该方案风险太大,不可行。
三、变出租为提供服务加出租
目前,出现了很多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的公司,他们既出租房屋也负责为出租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利用物业管理合同规避房产税的现象比较普遍。
筹划要点:出租人可以通过提高物业服务的收费,降低房屋租赁的价格来达到少交房产税的目的。但出租房一般应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范围,且确实在出租房屋的同时也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筹划风险:合理地利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来筹划出租房产税是合理的,但关键是这种方法在实际中往往被出租人滥用,导致恶意避税行为的发生。
由此产生的风险有如下几方面:
1、税务机关可能存在的最低租金计税标准是筹划的一个障碍。
2、一般正规的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是一定要取得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的,价格也是要审批的。因此,出租方刻意抬高物业管理服务价格,不仅得不到税务机关认可,还可能由于不按收费许可证收费而受到物价部门的处罚。
3、如果出租方纯粹从逃避房产税的角度处罚,没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和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在发生纠纷时可能会吃亏。实务中就有这么一个案例,某出租方没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和出租方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和房屋租赁合同,但到期承租方由于经营不善无法支付房租,出租方将其告到法院,承租方以出租房未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该理由得到了法院认可,出租方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四、利用转租筹划租赁房产税
由于转租方不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因此,转租方转租房屋时,只要按转租价款缴纳营业税,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筹划要点:利用转租进行租赁房产税筹划,就和烟酒生产企业通过成立销售公司筹划消费税的案例相似。出租人可以成立一个资产管理公司,将拟出租的房产先以较低的价格假设M出租给该资产管理公司,然后由该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按市场价格假设H出租房产。由于转租烟酒销售的增值税一样可以差额征税,而转租仍需要全额缴纳营业税的,因此,该方案多出一道营业税M×5%,节省一道房产税(H-M)×12%,只有当H>1.42M时,该筹划方案才可行。
筹划风险:由于出租房和资产管理公司是关联企业,他们之间的出租行为是关联交易,肯定要受到税务机关的房屋出租最低租金计税价格的制约,即使当地税务机关没有这个标准,税务机关肯定也要进行相应调整,即M的值会发生变化,这种方案就不一定会成功,还会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但是,如果出租人是准备对拟出租房屋进行翻新、装修改造后重新出租的话,出租人可以先将未改造的房屋先出租给资产管理公司,然后由资产管理公司对租入的房产进行装修改造后再转租,这种方案避税是比较合理合法的,筹划风险很低,值得大家尝试。
新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发展,税收与我们的生产生活关系日益紧密,尤其是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应该依法纳税。企业迫切希望进行科学合法有效的税收筹划,达到降低实际税负的目的。于是,如何运用税收筹划,为企业创造价值逐渐成为企业关注的新焦点。要想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就应该在了解熟悉相关税法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或者其他对企业有利的规定,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特点
税收筹划指的是企业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对纳税人的投资、筹资、日常生产营运活动以及其他理财活动,达到节税或避免税收损失的一系列行为。大的方面来说,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对企业的整体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按筹划所涉及的具体活动环节划分,税收筹划可分为投资活动税务筹划、生产运营活动的税务筹划、筹资活动的税务筹划等。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税收制度法规也在不断修订完善,尤其是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对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和挑战。
税收筹划作为一项企业特殊的财务管理活动,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合法性。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以不违背法律为界限,不能超越法律的规范,与偷税避税有着本质的区别。税收筹划是国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行为。第二,前瞻性。企业的税收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第三,目的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通过选择低税负或者滞延纳税时间而取得税收利益。第四,普遍性。由于各税种在纳税人、纳税对象、纳税地点、税目、税率、减免税及纳税期限等方面的规定一般都存在一定差别。这给纳税人提供了税务筹划的机会,同时也决定了税务筹划的普遍性。
税收筹划对于我国企业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企业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降低企业纳税成本,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方式,增加企业收入和利润,同时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和增加后续税源。因此,企业应该重视税收筹划。
二、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虽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大部分企业都意识到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开始关注税收筹划,但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具体纳税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认识不够,税收筹划意识不强
由于我国企业的纳税意识与发达国家尚有较大差距。往往未能真正认识税收筹划的实质,片面地认为税收筹划仅仅是为了少缴税,不仅如此,不少企业还将税收筹划等同于偷漏税款,甚至是采用诸如偷税、漏税、抗税等财务违规的方式来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所以税收筹划在企业的具体实践中存在很多偏差和误区,使得纳税筹划的功效大大减弱。
(二)企业税收筹划水平不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更关注于短期甚至仅仅只是当期的节税效果,考虑的仅仅是不同方案的税负差别,甚至只是初步的规避额外税负,常常为了眼前的税负降低而游离于违法与偷税的边缘;缺少全盘考虑的长期纳税筹划,未顾及到企业的长远利益,更谈不上通过呼吁、引导等方式积极争取对自身有利的税收政策等高级的税收筹划。
(三)人员素质较低,缺乏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
目前大多数企业的税收筹划是由企业的纳税人员、财务人员甚至只是一般的行政人员来负责,由于知识水平有限,知识更新较慢,业务素质较差,无法满足税收筹划工作人员所需具备的财务、税收、管理、统计等多方面的能力要求。由于缺乏能够胜任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企业即使有心进行税收筹划,恐怕也难以落到实处,无法满足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发展要求,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缺乏税收筹划风险意识,忽视税收筹划的风险管理
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存在不确定因素,而这些不确定因素若处理不当,很容易就带来不利的后果。特别是当税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补充时,政策不定期的变动将对对企业的税收筹划,尤其是长期性的税收筹划带来巨大风险。加上企业自身并未充分认识到纳税筹划中的风险,没有树立风险管理意识,未对纳税筹划中的风险采取有效的规避措施,往往影响到纳税筹划的整体效果。
三、新税法下如何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
在新税法颁布实施后,要想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更应该针对新税法改革的特点。新税法改革中对纳税主体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对税率进行了变动、明确了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并且总体上减少了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在熟悉新税法的前提下,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才能让税收筹划更好地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服务。本文将从企业生产经营的投资活动、日常运营、筹资活动三个环节进行税收筹划。
(一)企业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筹资活动是企业为了实现生产经营、对内对外投资以及调整资本结构,有效筹措资金的一系列活动。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的资本结构、选择最佳的企业整体资本成本以及有效管理筹资活动产生的财务风险。由于企业的筹资活动可以通过改变资本结构、资本成本和财务风险来影响企业的最终价值,所以说,企业有较大的空间可以进行筹资活动的税务筹划,企业进行筹资活动税务筹划主要应分析资本结构的变动会对企业业绩和税负产生怎么影响;企业应当如何安排资本结构,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企业应该如何管理筹资活动的税务筹划风险。筹资活动的税务筹划就是通过通常兼顾的方式,采用最佳筹资组合,合理安排财务结构,规避财务风险,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由于不同的筹资方式对应着不同的筹资渠道,不仅会形成不同的资本结构,而且会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企业的筹资活动除了希望能够筹集到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外,还应该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而不同方式筹集的资金不仅影响到企业的资本成本,同时还影响到企业税负的高低。具体来说,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通常可以通过从银行取得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融资租赁以及利用企业的保留盈余等途径取得。其中权益性资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企业的利润应先上缴企业所得税,才可用于股息、股利分配等,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权益性资金不需要企业偿还,所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财务风险;而债权性资金则不同,债权性资金所带来的利息支出在税法上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有抵税的功效,但同时由于债权性资金需要企业进行偿还,所以也给企业带来了财务压力。除了通常意义上的权益融资和债权融资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筹资,它是介于权益融资和债权融资之间,通过将出租物的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方式,既可实现融资,又可到达节税和优化财务结构的目的。不同的筹资方式会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资本成本以及相应的财务风险,也为企业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同时考虑到风险和收益的相生性,企业在进行筹资活动税务筹划时,应比较进行收益和风险的综合评估,权衡利弊得失,才可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企业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是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发展的根本活动,对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理分摊费用等方式来实现。其中会计政策方式的选择包括但不仅限于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等等。固定资产折旧指的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采用确定的计价方法对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耗额进行系统性的分摊。比如将固定资产折旧的损耗逐步转移到产品成本、期间费用中。目前税法中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平均使用年限法,加速折旧法,产量法等。由于折旧有着抵税的作用,折旧的多少直接影响成本的多少,利润的高低,及应纳税额等。同样的道理,企业存货计价的方式也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也会对企业纳税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特点,选择最有利的折旧方式和存货计价方式,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此外,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分摊费用进行纳税筹划。这里的费用主要指的是生产经营成本和期间费用。由于费用是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当营业额一定时,成本增加,利润就会相应地减少,利润减少就使得税基减少,最终导致应税金额的减少,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由于这个时候企业的利润也是减少的,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