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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25  浏览次数:187166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指出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指出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征税对象、范围、计税依据和税率等为房产税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针对房产税的各要素进行如下纳税筹划。
  一、征税对象的纳税筹划
  1.纳税筹划《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征税对象是房产,而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房产税只对构成“房产”的建筑物缴税,所以要严格界定计入房产原值的房产和附属设备。
  而独立于房产之外的非房产建筑物,在确认征税对象时,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用缴纳房产税。
  故出租人在签订房产出租合同时,对房产税征税对象中不属于房产的部分应单独列明,以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例如,出租人既出租房产也出租露天停车场,既出租房产也出租机器设备,如果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能分别列明房产租赁价款和非房产租赁价款的,只需就房产租赁价款部分缴纳房产税。
  2.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二、纳税人的纳税筹划1.纳税筹划《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由于转租方不是房产产权所有人,因此,转转租人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人,转租方转租房产时,只要按转租价款缴纳营业税,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出租人先成立一个资产管理公司,将未改造的房产以较低的租金M出租给资产管理公司,然后由资产管理公司对租入的房产进行翻新、装修改造后再统一按市场价格N转租出去。因此,该纳税筹划方案会多出一部分营业税为M×5%,节省一部分房产税为(N-M)×12%,只有当N/M>1.42时,该纳税筹划方案才可行。
  3.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发布)第二条三、征税范围的纳税筹划1.纳税筹划《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是房产税征税范围不包括广大农村。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农村部分地区已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企业可以将部分生产厂房和车间转移到农村去,这样企业就可以免缴房产税,同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不用缴纳,会为企业省去相当可观的支出。
  4.法律法规依据《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一条四、计税依据和税率的纳税筹划《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税率,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二、纳税筹划(1)房屋自用还是出租,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的临界点的确定从价计征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30%)×1.2%从租计征应纳房产税=租金×12%注:这里扣除比例为30%,租金为年租金,企业出租房屋时,同时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率共5.5%当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税负水平相等时:
  房产原值×(1-30%)×1.2%=租金×12%+租金×浅谈现行房产税的纳税筹划赵伟46会计中国乡镇企业5%×(1+7%+3%)租金/房产原值=4.8%当租金/房产原值<4.8%时,房屋出租即从租计征房产税税负较轻;当租金/房产原值>4.8%时,房屋自用即从价计征房产税税负较轻。
  (1)通过改变房产用途实现计税依据的转化例如将租赁合同转变为仓储保管合同。而租赁与仓储的含义各不相同:租赁是指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某种物品(如房屋或仓库)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获得在一段时期内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但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为其所获得的使用权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租金),对于承租人在房屋中经营或在仓库中存放商品的安全由承租人自行负责;而仓储则需出租人对承租人存放在出租房产的商品负责,如果发生失窃、霉烂,出租人得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所以出租人必须配有专门的仓储人员,添置有关的设备设施,从而相应增加人员工资和经费开支。
  一般情况下,租赁过程税负高达17.5%,对于企业来说税负是很重的,企业可以与承租人协商,将租赁合同转变为仓储保管合同,具体操作如下:企业本着双方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将承租人以前租用的房产继续作为承租人的库房以存放商品,将以前签订的租赁协议终止,继而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并且企业增加相应的服务内容,比如配备保管人员,提供高质量的保管服务,以前的租金收入就作为仓储费用向承租人收取。对于承租人来说没有任何损失,承租人会接受这种做法。而出租人就不需要再以从租计缴房产税,而是以房产余值计缴房产税。
  这里要提醒的是,收入性质的转化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能够满足承租人的利益要求;反之,该计税依据的转化是不合法的。且租赁变仓储的纳税筹划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承租人租赁房产的目的是用来堆放、储存物品,如果不能满足这个条件,上述筹划很难实现。同时由于出租变仓储就为出租人带来了新的经营风险,即出租人在仓储合同下必须承担货物的保管责任,发生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2)租金的纳税筹划《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的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而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企业或个人在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租金收入应避免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将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剔除,能有效的降低房产租金。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要根据实际情况正确区分租金收入与非租金收入,合理地进行价款划分,此为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但是,有些出租人可能仅仅从少缴房产税的目的出发,刻意提高非房产出租的价款,压低房屋出租的价款以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目前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已经联合物价、房产部门根据地段出台的房产最低租金计税价格,如果出租人房产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必须按照地税机关的足底租金计税价格缴纳房产税。
  (3)投资联营房产的纳税筹划《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的,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的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的,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假设企业投资联营房产的房产余值为M;不承担联营风险,收取的固定收入为N,企业可以依据房产税M×(1-30%)×1.2%与N×12%的大小对投资联营的房产进行决策。若M×(1-30%)×1.2%>N×12%,说明选择对房产进行投资,收取固定收入的方式会缴纳较少的房产税;若M×(1-30%)×1.2%<N×12%,说明投资者选择参与投资利润的分红,共担风险的方式会缴纳较少的房产税。
  (4)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发布)第三、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如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0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五、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房产税税收优惠纳税筹划的原则是: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税收减免情况,用足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筹划例如,纳税人对房屋进行大修,且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可以自行计算扣除。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自用住房,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职工出租的,是暂免征收房产税的。
  (5)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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