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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业税收筹划规律与技巧讲解(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25  浏览次数:196223
核心提示:    建筑施工企业在投资时需要选择合适的地区,比如考虑企业的设立注册地点和开发项目的地理位置,以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在投资时需要选择合适的地区,比如考虑企业的设立注册地点和开发项目的地理位置,以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例:甲公司5年前购得一块账面价值3200万元的土地,由于该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只能将其变卖或进行投资。该土地评估价值为5000万元。甲公司如何处置这块土地,将面临两种方案:
  方案一:一次性转让变卖土地。甲公司将要缴纳如下税金(印花税等忽略不计):
  应纳营业税=5000×5%=250(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0×(7%+3%)=25(万元)
  增值额=5000-3200-250-25=1525(万元),扣除项目金额=3475(万元),增值率=1525÷3475×100%=44%,则应纳土地增值税=1525×30%=457.5(万元)
  企业所得税=(5000-3200-250-25-457.5)×33%=352.3(万元)
  总计纳税额=250+25+457.5+352.3=1084.8(万元)
  方案二:按土地评估价值向乙房地产公司投资。即甲公司投入土地,乙房地产公司出资金并实施房地产开发。开发利润五五分成,双方共担风险。假设双方签订了投资协议和合作建房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5年。公司投资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投资 5 000万元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 200万元
          资本公路――评估增值准备1 800万元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种为"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在此过程中,一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另一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合作建房的第二种方式是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对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方案二属于第二种方式,这种投资方式可以降低企业税负,而且,可以将税金递延缴纳,相当于享受了无息贷款,合理节约了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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