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