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设在同一地的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时,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附加、业务招待费是汇总起来总体考核还是分别考核?
2、假如总公司上年度应付福利费有余额、分公司上年度应付福利费无余额,总公司2008年的福利费全部在上年余额中列支,该应付福利费仍有余额,则汇总纳税时,分公司实际发生的福利费也要先在总公司应付福利费余额列支,超过余额的部分再按规定比例在2008年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1、新的企业所得税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所以分公司的四项费用扣除是按照法人为主体统一总体计算扣除的;
2、要以总公司为主体统一计算2008年度列支的福利费,按照税法首先冲减期除余额,剩余部分再按照本期列支工资费用计算可扣除限额。
经济合同的涉税风险防范策略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显得十分重要,是契约双方维护权益、恪守义务的依据。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往往只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却很少关注涉税条款的描述。经济合同中常见这样的条款“双方的纳税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孰不知这只是一句废话,负责起草合同的律师或企业有关购销部门往往并不了解税法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许多纳税争议均源于经济合同中涉税条款的不明确。税收政策多如牛毛,如果经济合同中没有针对性的约定条款,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错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