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当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不属于以上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