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思路:一是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收入,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通过合理确定职工缴存金额将职工收入调减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下或较低档次的应纳所得额,达到不交或少交个个所得税。
方案一:假设上述企业员工月工资收入3000元,暂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3000元/月来计算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现企业增加员工收入500元,则企业员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0×5%=25(元),如果增加的500元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形式给职工则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假设上述企业某高级管理人员月工资收入6000元,暂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3000元/月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10%-75=225(元),该员工实际收入为6000-225=5775(元)。如果员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2000元(假设未超当地住房公积金规定标准),单位和个人各1000元,此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1000-3000)×10%-75=125(元),比没交住房积金可减少个人所得税225-125=100(元)。
方案三:假设上述企业不想为职工增加支出总额,可以将该员月工资定为5000元,另外1000元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按月缴存(职工个人还需缴存1000元)。同样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3000元/月计算此时职工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1000-3000)×5%=50(元),与发放6000元工资不缴住房公积金对比可少交个人所得税225-50=175(元)。工资收入较高的各类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每月工资额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从而少交个人所得税。
方案四:假设企业经股东会商议决定从税后利润给持股员工分红(假设该企业员工都持有股份、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每人2.4万元,按规定每人应纳个人所得24000×20%=4800(元)。如果企业不进行分红而是将这2.4万元按月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形式2000元(单位和个人各缴存1000元)分解到各持股职工,则职工除不需缴纳这2.4万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4800元外,每月工资收入还可以扣除1000元的住房公积金费用来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