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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22  浏览次数:19127
核心提示: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

  根据财税[200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A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0月出售一台已使用过的机器,原价为100000元,已提折旧38000元,售价为72100元(含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62000 

  累计折旧 38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2)收到价款时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72100/(1+3%)]×2%=1400(元) 

  借:银行存款 72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00 

  (3)结转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8700 

  贷:营业外收入 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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