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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现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5  浏览次数:320
核心提示:向引进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单位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如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条第七项(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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