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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营改增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22  浏览次数:199324
核心提示:解读:营改增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

解读:营改增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

  近期参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部分地区反映,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如果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将合同价款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因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举例如下: 

  非居民企业与境内某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为100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各项税费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假定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则该境内公司应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1+6%=94.34(万元) 

  应纳税额=94.34*10%=9.34(万元)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将上述问题予以公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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