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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热点问题答疑系列(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23  浏览次数:188354
核心提示:营改增试点热点问题答疑系列(五)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五)

 1、《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税收负担变化表》”)中的“当期”和“累计”分别填报什么时间段的数据?
  答:应填报营改增后的申报所属期,即从2012年10月份开始。
  2、上年同期营业税营业收入是否为扣除差额征税的项目后的收入额?
  答:不是,应为未扣除前收入额。
  3、10月份和11月份的《税收负担变化表》和《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附列资料(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附列资料》”)填报有先后顺序吗?
  答:必须按照申报所属期顺序填报。
  4、一般纳税人按原营业税政策规定没有差额减除项目,因此根据规定只填写了《税收负担变化表》,但填写后无法正式提交该如何处理?
  答:《税收负担变化表》填报结束并保存后,返回报表列表,再进入《附列资料》,选择左上角“本表为空”按键,在保存后返回报表列表,连同《税收负担变化表》一起“正式提交”即可。
  5、《税收负担变化表》中“上年同期营业税营业收入”中的“累计”具体指什么时间段?
  答:应填写与本年营改增时间段对应的上年同期数据,如申报所属期10月份的,累计数即为10月份数据,如申报所属期11月份的,累计数即为10-11月份累计数据。
  6、纳税人应税项目为技术咨询转让,在填写《税收负担变化表》时,应税服务项目该如何选择?
  答:《税收负担变化表》中的应税服务项目与文件规定相符,请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项目选择;如兼有多个应税服务项目的,纳税人应准确区分后分开填写。
  7、《税收负担变化表》第(6)栏是否与《附列资料》第(11)栏一致?
  答:不是,《税收负担变化表》第(6)栏应与《附列资料》第(12)栏相等。
  8、如果当月没有应纳税额,只有留抵税额,如何填写?
  答:《税收负担变化表》(3)、(4)列应全部为零。
  9、免税项目如何填报《税收负担变化表》?
  答:享受免税等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税服务项目不需填列。
  10、填写11月份《税收负担变化表》时,累计数是否自动计算?
  答:可以自动计算,如没有自动计算可能为10月份报表未填。
  11、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填报《税收负担变化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不是。《税收负担变化表》填报范围主要为纳入我省试点改革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营改增”而税负上升的小规模企业也可以填报。
  12、纳税人来电咨询:本单位10月份有一笔技术转让免税收入,怎样填写《税收负担变化表》和《附列资料》?
  答:根据:苏财税〔2012〕45号享受免税等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税服务项目不需填列,但网上申报仍需操作,具体操作为:《附列资料》必须点击“本表为空”,《税收负担变化表》选择行业“技术转让”,第二栏税率自动带出,本表第七栏选择“5%”,再保存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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