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发布日期:2013-10-08 浏览次数:1766135
核心提示: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