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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个人在另一个单位兼职取得的收入算两处取得的工薪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还是兼职部分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5  浏览次数:1114
核心提示:兼职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如果该个人在另一单位的任职,符合受雇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存在实质的雇佣关系,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该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纳税人从两处单位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两个扣缴义务人应分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应于次月十五日内合并当月两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选择到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如果该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则兼职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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