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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土 地 使 用 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02  浏览次数:176249
核心提示:优惠:土 地 使 用 税
      1.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发〔2010〕105号)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5%以上(含35%)的,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未达到35%,但超过25%(含25%)的,可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0〕121号)

3.为激励纺织企业实现财富整合和优势资本的合理操作,2011-2015年期间,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现有企业和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办企业,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新财法税〔2011〕7号)

4.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旅行社及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内免征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城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内免征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发〔2010〕116号)

   5.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的出口生产企业,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新政发〔2010〕117号)

   6.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1〕118号)

    7.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1〕94号)

   8.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财税[2012]86号)

   

    

 
关键词: 优惠:土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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