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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房扩建勿忘调整申报房产税风险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30  浏览次数:1767505
核心提示:企业厂房扩建勿忘调整申报房产税风险提示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部门在对一户股份制生物制药企业进行日常核查时发现,该单位2012年12月由于生产需要,在原价值2100万元的生产车间上扩建了“稀释液产能提升项目”基建工程,该工程于2013年5月中旬完工,造价580万元,并于当月底投入使用。由于该企业财务人员借口该项目工程尚未入账,在申报2013年度房产税时,仍按原价值2100万元申报纳税。针对此情况,税务部门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补征2013年房产税2.842万元。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同时,根据《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苏税三[1987])11号]的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应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账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因此,该企业对原厂房进行扩建的行为,应当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增加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并按税法规定期限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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