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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何立项,立项后怎样纳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27  浏览次数:188390
核心提示: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何立项,立项后怎样纳税?

答: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人,在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政府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审批程序法规以自己名义“立项”建设,无论采取何种销售或与他人合作方式,均不适用有关营业税合作建房征税的规定。 

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取得预收款计征营业税的账务处理进行明确。一般的做法有两种: 

一是在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对这部分税款暂不结转,留待营业收入确认时,再结转“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这种方法操作性很强,但存在弊端。因为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应交税金是一个负数,这会给阅读会计报表的人带来一个错误的信息,即企业多交了营业税。     

另一种方法是,增设“待摊税金--待摊税金及附加”科目,在收到预收账款时,按照应纳的各项税费,借记“待摊税金--待摊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当会计上确认营业收入时,按照营业收入应纳的各项税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待摊税金--待摊税金及附加”,按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我们认为,第二种方法不仅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可以弥补第一种方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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