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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6  浏览次数:509
核心提示: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据此,2011年9月1日后,外籍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合计数不变,仍然为4800元。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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