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据此,2011年9月1日后,外籍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合计数不变,仍然为4800元。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