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因此,企业向香港个人支付债券利息,应先按20%的比例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想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一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