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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农贸市场房产及用地将免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6  浏览次数:461
核心提示: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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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将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举旨在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

    通知明确,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里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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