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建筑物已被拆除,该房产的应纳房产税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房屋已拆除但账上有该房屋,属于账务处理差错。你公司能提供可靠合理证据,可在状态发生变化次月起不缴房产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