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职工建造生产运行所必须使用的倒班休息的楼房,应属于生产经营用房,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不应属于无租使用房产。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发[1986]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