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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无偿使用A公司房产,A公司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但我公司增加了附属设施,例如:电梯等,所有权属于我公司。 我公司的附属设施是否并入对方房产余值一起缴纳房产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6  浏览次数:435
核心提示:无偿使用他人房屋房产税的缴纳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 对于你公司无偿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自行增加的房屋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凡属于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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