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该问题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括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产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小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财税[201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