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房产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甲公司拟用自有房产打造一个大型商城。甲公司希望通过商户每日收入抽成方式获取收益,并未设保底额,因此甲公司打算采取以下方式经营:以甲公司与各大型商户签订联营协议,房屋产权保留在甲公司,并约定甲公司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6  浏览次数:518
核心提示:联营中房产税应从租还是从价计征?

请问甲公司缴纳房产税应从价还是从租计算?同时,由于联营并未成为一个纳税主体,商户正常经营收入流转税由商户全额缴纳,甲公司如何确定收益?可否开具其他服务业发票列明收取利润分成款,并计征营业税及附加?若甲公司与商户签订的合同不是联营合同而是租赁合同,但是收益仍是按商户收入比例收取,无固定保底,同时出具租赁发票,甲公司房产税如何计征,应从价还是从租?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业务。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依据上述规定,甲公司用自有房产与各大型商户签订联营协议,并约定以商户收入按比例抽成,甲公司构成了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商户使用的租赁房屋行为。因此,甲公司应按照提成收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并向商户开具“服务业—— —租赁”发票,作为商户租赁费用在损益中核算。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发[1986]90号)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