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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地下建筑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6  浏览次数:411
核心提示:地下建筑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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