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如果企业的产权已经确定,仅是因为特别原因而没有办理房产证,并不能因形式要件的缺失而免除纳税义务。如果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本单位的房产,但由本单位使用,也应该是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因此,你单位应就该房产缴纳房产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发[198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