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共12条,其中6条与发票违法行为相关,包括:虚开发票、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发票、非法出售发票、非法购买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发票、盗窃发票。具体规定如下: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1.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而相关司法解释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列举了三种情形:
A.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C.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法律责任
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犯罪的,量刑标准分为四种情形。其中,最低刑罚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刑罚则是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定罪量刑标准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0000元计算,以此类推)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法律责任
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犯罪的,量刑标准分为四种情形。其中,最低刑罚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刑罚则是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1.定罪量刑标准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2.法律责任
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犯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三种情形。其中,最低刑罚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刑罚则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定罪量刑标准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2.法律责任
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五)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1.定罪量刑标准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法律责任
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犯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三种情形。其中,最低刑罚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刑罚则是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三种情形。其中,最低刑罚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刑罚则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我区近年查处的发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龙江某电器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
顺德龙江某电器厂在1998年7月至1999年12月期间共取得14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其中144份,涉及税额2297295.55元,案发后,顺德区国税局对该纳税人作出补缴已抵扣的增值税款2297295.55元及相应滞纳金、罚款2421135.21元的处理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冯某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勒流某电器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
勒流某电器有限公司于2003年2-7月期间,由于购买产品配件时没有取得购货发票,经法定代表人麦某、会计张某同意,由业务员黄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2套,金额754631.28元、税额128287.32元,并于2003年2-7月期间将这些发票申报抵扣。为此按票面价税合计额的3.5%支付手续费30902.15元给供票方。
顺德区国税局稽查局依法追缴已抵扣的税款128287.32元、相应滞纳金19447.68元,罚款65000元。当事人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某加油站案例
某加油站的出纳兼开票员何某在2004年8月至2006年5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根据梁某、黄某提供的受票单位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资料开具了120套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某实业有限公司等10个受票单位,金额4244275.21元,税额721526.9元。何某虚开发票的行为被加油站内部审核时发现并向税务机关报案,受票企业将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作补税处理,涉案3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三、纳税人涉及发票违法行为的风险分析
下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对纳税人的发票违法行为作风险分析: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益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益为因提供虚开发票业务而收取的手续费减去虚开发票的成本;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收益为虚开发票所抵扣的税款减去虚开发票手续费;介绍他人虚开的收益为介绍费,或用票方支付的手续费与供票方收取的手续费的差额。在案例2中,供票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2套,金额754631.28元、税额128287.32元,供票方收益=手续费-发票制作费=票面价税合计额(754631.28元+128287.32元)×3.5%-发票制作费=30902.15元-发票制作费;受票方的收益=申请抵扣的增值税款-手续费=128287.32元-30902.15元=97385.17元。(本案不涉及介绍虚开方。)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所付出的代价
代价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补缴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款
无论有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一旦被查处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税款必须被补缴入库。
2.罚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案例2中,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某电器有限公司,除被顺德区国税局稽查局全额补缴因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128287.32元外,还处以65000元罚款。
3.滞纳金
纳税人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税款将被作偷税处理,除了接受补税罚款以外,还需缴纳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滞纳金的计算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4.纳税信用等级降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纳税人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或者两年内有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列为D级的纳税人,将享受以下“待遇”: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先对比、后抵扣;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D级纳税人还可能享受以下“待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5.承担刑事责任
一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和程度达到《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重者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纳税人不但失去辛苦打拼赚到的血汗钱,还失去了宝贵的人身自由、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价。
6.其他代价
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价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还有一些代价是“隐形的”,其大小往往难以预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被查处,纳税人在贷款人、投资人、客户、供货商的信誉度下降,纳税人正常的经营运作受负面影响,涉案当事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的生活也受到干扰。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的风险
1.以假票申报抵扣税款立刻被查处
目前我国对可抵扣增值税的凭证的监管日益完善,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监控的金税工程已开发到第三期,无论是信息量和信息交流速度都令人满意;四小票(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也参照金税工程的模式建立监控网络。
我局的金税协查工作连续多年保持按时回复率及准确率100%的记录,2006年度受托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1611份,发现问题发票106份,涉及税款93.29万元;对外发函要求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396份,发现问题发票82份,涉及税款81.93万元。四小票协查的强度也不断加大,2006年受托协查四小票829份,对外发函要求协查四小票26810份,证实有问题的发票441份,补税税额179.17万元,罚款14.62万元。
2.真票虚开犹如“自埋炸弹随时爆炸”
与假票虚开相比,真票虚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仍难免被查处的危险。如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破获的“雷霆一号”专案,提供虚开发票的纳税人因货物销售对象以消费者为主,不需开具发票,该纳税人未按规定将不需开具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并将“剩余”的进项税额用于代开发票,最终东窗事发,难逃被查处的厄运。
事实上,虚开发票者不可能只为一个客户开展虚开业务,受票方一般也不会只有一个途径取得虚开发票,虚开“业务网络”的扩展范围可能超乎我们的想象,更非其中任何一员所能控制,一旦某一节点的虚开行为败露,多米诺骨牌效应将会发生,其他成员的虚开行为被发现只是迟早的事。
3.虚开行为败露的渠道各异
根据近年查获的大案要案,不少是群众举报案件。现时举报的渠道多,电话、来人、来信都有,各级各部门都有。举报人的举报动机各种各样,有员工因收不到工资、被罚款、被开除而举报,有客户收不到发票或者发生经济纠纷而举报,有股东之间因利益分配不均而举报,有专业举报人为获取举报奖金而举报……各式各样的举报动机加大了违法行为败露的概率。除了举报以外,外地的税务协查、本局的分析选案等工作也可能使虚开发票行为进入稽查视野。因此,隐蔽工作做好更好也难以避免检查。
近期代开虚开发票的广告猖獗,通过手机短信、传真、电话对大众狂轰滥炸,并承诺先通过认证、申报抵扣后才付款,这些情况已经引起我们注意。另外,有迹象显示:部分专业市场存在大量的“剩余进项”,部分纳税人对此蠢蠢欲动、企图通过虚开发票增收节支。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虚开发票,无论是为他人虚开发票还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均需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企业而言,一万元、十万元并非可望不可及的利润,根本不值得用若干年的铁窗生涯去换取。纳税人在守法经营的情况下,即使不能锦衣玉帛,也能安康富足;若打上发票的主意,企图通过发票“开源节支,轻者给自己的经营蒙上不稳定的因素、承受补税罚款的经济损失,重者与铁窗生涯结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