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财税字[1988]2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