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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偷税风险分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2  浏览次数:554
核心提示:偷税及偷税罪的定义及法律责任
一、偷税及偷税罪的定义及法律责任 
  税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判断是否偷税罪的根本点在于:一是看是否因偷税3次,而且前两次都被处罚过;二是偷税数额大于1万元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
  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采取不申报、少申报应税销售额的手段进行偷税,即使少申报销售额只有几万元,也可能达到偷税罪的标准。例如,某经营商业批发的纳税人年销售额(不含税)1010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000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10万元。假设其毛利10%,纯利4%,申报销售收入1000万元缴纳税款30.2万元(仅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少申报销售收入10万元导致少缴税款5万元,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4%,达到偷税罪的标准,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我区纳税人因偷税被司法机关追缴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我区纳税人因偷税被司法机关追缴刑事责任的案件共10宗,大部分判处法定代表人犯偷税罪,也有同时判处业务主管、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单位犯偷税罪的。个人被判处犯偷税罪的,其法律后果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被判处犯偷税罪的,其法律后果为处以罚金。我区判处的案例中,刑期最长为七年,罚金最高数额2400万元。较为典型的案例如下: 
  (一)某石油有限公司偷税案 
  某石油有限公司偷税982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98.18%,该公司被判处犯偷税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被判偷税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该公司的业务主管李某被判偷税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该公司的出纳员梁某(法定代表人黄某妻子)被判处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二)某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偷税案 
  某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偷税1481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95.48%,其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判处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1500万元。 
  (三)某铜铝制品厂偷税案 
  某铜铝制品厂偷税163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80.57%,其负责人被判处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180万元。 
  三、纳税人实施偷税违法行为的风险分析 
  大部分纳税人确知偷税属于违法行为,但仍有人跃跃欲试,究其原因,主要是偷税获得的经济利益立竿见影,而人们对被查处心存侥幸——与收益相比,代价似乎有点遥远,这种判定是否正确?下面我们分析偷税的收益、代价、风险。
  (一)偷税可获取的收益 
  偷税的收益是纳税人因实施偷税行为而少缴税款。下面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例,分析利用帐外经营手段偷税可获取的收益。 
  纳税人利用帐外经营手段偷税,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不仅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而且不申报相应的进项税额,使帐外经营的增值额不需缴纳增值税。例如某商业批发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7%,毛利率10%,纳税人销售10万元的货物对应的进货成本9万元,则利用帐外经营手段偷税时,少缴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进货成本9万元)×税率17%=0.17万元。 
  纳税人利用帐外经营手段偷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仅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并且将相应的期间费用混入正常申报的费用中扣除。例如某商业批发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33%,毛利率10%、纯利率4%,纳税人销售10万元的货物对应的进货成本9万元、按比例计算对应的期间费用0.6万元,为获得最大限度的偷税收益,纳税人将10万元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的同时,将所有期间费用0.6万元混入进货成本9万元申报扣除,则少缴企业所得税=(销售额10万元-进货成本9万元)×税率33%=0.33万元。 
  (二)偷税被查处所承担的代价 
  纳税人偷税被查处,付出的代价除了补税和罚款以外,还有缴纳相应滞纳金、纳税信用等级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等,生意受挫、生活遭受打击。 
  1.补税额达未申报应税销售收入50%以上 
  在增值税应税产品适用税率17%,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33%的情况下,一旦被发现偷税,即使仅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补税额往往达未申报销售收入的50%。如上例的商业批发纳税人,被发现10万元应税销售额未申报纳税,需要补缴增值税1.7万元,企业所得税3.3万元,合计5万元,而其因偷税取得的最大收益仅少缴增值税0.17万元、企业所得税0.33万元。 
  为何少缴仅0.5万元,补税却是5万元?这与我国税制特点有关:计算进项税额和扣除成本均需取得合法依据并按规定申报,被查获的未申报销售额往往没有全部取得进货的合法依据、并错过了申报抵扣的时机,因此不能作进项抵扣和税前扣除,这将导致:一是被检查发现偷税的应税销售额税负高;二是提高了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加大了达到偷税罪标准的可能性。 
  2.罚款最高可达偷税额五倍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上例,纳税人未申报纳税10万元应税销售收入,偷税额(仅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5万元,最高罚款25万元。 
  3.滞纳金加重经济负担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滞纳金的计算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偷税可在无限期内被追缴责任,一旦被查处责任补缴税款,必须计算缴纳滞纳金。查处时间离偷税时间越长、滞纳金越多,大大加重了偷税者的偷税成本。 
  4.纳税信用等级降低
  在前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所付出的代价第4点已经提到,这里不再重复。 
  5.承担刑事责任 
  一旦偷税的数量和程度达到偷漏税的标准,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罚是七年的有期徒刑和偷税额五倍的罚金,不但失去辛苦打拼赚到的血汗钱,还失去了宝贵的人身自由。 
  6.其他代价
  正如某家具有限公司被认定偷税后,其经历值得我们引以为戒:偷税事件东窗事发后,企业信誉受损,贷款无门,客户不再下订单,进货要立刻支付货款,应收账款却收不回来,生意一落千丈。

  还有某棉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香港人)被查处偷税后躲回香港,3年后才敢回大陆,想再返港却被阻止出境,4年多时间被困大陆,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终于选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看守所中向公安人员发出感叹:偷啥也别偷税!
  (三)偷税被查处的风险 
  目前,社会上流传一种做法,就是只要被行政部门查处,企业就将单据销毁、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一拖了之;如果真的被判定有罪,就一走了之。这些想法现在很普遍,但是否符合实际?从我局近年查结案件的情况或许可得到一些启示: 
  1.偷税行为败露的渠道各异 
  在前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的风险第3点已经提到,这里不再重复。
  2.销毁单据矢口否认也难逃法律制裁 
  有些纳税人以为,平时做好单据的清理,一旦被查否认到底就能逃脱法律制裁。其实,早在省局组织查处的茂名专案中,税务稽查已创造了零账本、零口供定案的记录。像前面介绍的典型案例(一),虽然该公司的送货单、收据存根被其法定代表人、出纳毁坏,只剩下纸屑,但由于可从客户方获取双方交易的资料,最终该纳税人被法院判处偷税982万元,公司被判处罚款1000万元,有关人员也被判处相应刑罚。 
  事实上,长期的经营业务不可能被抹去所有痕迹,开展税务稽查时,只要顺藤摸瓜,肯定能发现蛛丝马迹,即使不以偷税定性,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我局近期的案例有核定某陶瓷分公司补缴增值税172万元,某塑料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120万元。
  3.逃跑不能避免被抓拿归案的厄运
  某家具有限公司因偷税被查处后,其法定代表人姜某将公司资产转到中山另开新厂,自己也躲在中山市,最终姜某还是被公安机关抓拿归案,补缴了被查处的全部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被法院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30万元。某玻璃钢厂”被发现偷税174万元后,该企业只缴纳了几万元,法定代表人招某躲藏在外,被公安机关发出网上通缉令,最终在3年多后在外地被抓拿归案,并被法院以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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