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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骗税违法行为的风险分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2  浏览次数:485
核心提示:纳税人骗税违法行为的风险分析

   一、骗税及骗税罪的定义及法律责任
     “骗税”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最低刑罚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刑罚则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我国部分地区近年查处的骗税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号称“共和国第一税案”的807税案,是1999年至2000年6月间,潮州、普宁两地犯罪分子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2万份,虚开金额共约323亿元,偷、骗税42亿元。案发后,国务院成立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组进驻汕头,挖出潮普两市从事骗取出口退税的100多个犯罪团伙,其中30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19人被处死刑。下面介绍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张桂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潮阳市桂光(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7月~2000年6月,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魏某等人以潮阳市光正工贸有限公司等34家企业的名义为其下属11家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51份,税额达人民币1.3亿余元,并已全部抵扣税款。在没有实际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000万余元。桂光(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张桂溪决定并指挥其经营的单位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张桂溪的出身贫苦,十三四岁时,他父亲帮别人建房,那时建房的人可免费吃饭,他父亲叫他放学时去干一会儿活,就是为吃一顿饭。还遭别人取笑:“某某的儿子现在又来了,小小的年纪吃闲饭。”
       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成为囚徒之前张桂溪拥有一系列耀眼的头衔:“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劳动模范”、“广东省工商联执委常委”、“全国优秀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而他的桂光集团不仅冠以“中国”之名,而且被评为“先进乡镇企业”、“广东省模范纳税户”、“全国最佳经济效益乡镇企业”、“全国出口创汇先进乡镇企业”,最多时拥有员工3000多人。但是,他受不住诱惑,将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作为盈利的捷径,结果断送了自己多年的经营成果,还将承受12年的牢狱生涯。 
        案发后,记者到他的大本营查看,其核心企业桂光制衣厂的新旧两栋厂房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但偌大的厂区楼空人杳,曾经昼夜开工的车间门可罗雀,只有几名保安人员尚在守护着等待处理的机器设备。 
       三、纳税人实施骗税违法行为的风险分析
        骗税5万元以上将达到骗税罪的标准,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0万元以上就可能被处以5至10年的有期徒刑。按目前的社会状况,三五万、哪怕是三五十万都不一定能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根本改变,但即使只有一年的牢狱之灾就会对我们和家人的生活、心理产生严重打击。当我们能够在合法的情况下,追求幸福、富足、祥和的生活,是否有必要实施骗税?骗税并非无本生利,未被查处前,骗税的成本是实施骗税的费用、牺牲的合法经营带来的机会、承受的心理压力;骗税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不但需要追回骗取的税款、缴纳高达骗取税款五倍的罚款或者罚金、没收个人财产,还有若干年的牢狱生涯、一辈子也就很难翻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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