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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的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7  浏览次数:608
核心提示:《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

《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管理的规定。

    (一)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制度

    1.报送的范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报送主管财政机关等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

    (1)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法律依据。

    (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数据。

    2.报送的时间。月份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财政部门为了及时掌握企业有关财务信息,建立了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制度,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上月主要财务指标快报。

    3.报送的形式。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所属年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4.报送的基本要求。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应当将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

    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的规定进行独立审计。

    1.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范围。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除了继续保留或者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军工企业(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以及监狱劳教企业、边境农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垦区所属农业企业等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暂不实行年报审计制度外,境内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接受年度审计。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集团内纳入合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范围的子公司,必须全部委托审计。

    2.企业年报审计一般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企业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的决定进行委托审计。企业集团所属全资企业年度审计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托。政企尚未脱钩的企业,由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年报的企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年报进行审计。

    (2)企业应当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委托或者变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并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收费金额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

    (3)审计业务约定书签定后,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应提交备案报告,说明企业选择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委托方式、审计付费标准等情况。

    (4)接受企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审计业务必须由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完成,不得分拆后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5)企业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集团公司选择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联合审计的,应当确定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协助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集团审计方案,组织子公司或者所属企业配合实施。

    (6)企业年报审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审计费用。

    (7)企业对于上年委托审计的、符合规定且没有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应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说明理由,并予披露。

    (8)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企业重组,需要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等,不得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9)企业应当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审计所需的年度内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和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方法、重大购销合同、重大投资及融资合同、资产重组与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或者审批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或者随意编造。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选择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属于企业投资者的权利,但是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相关决定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类似机构作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干预,即使是作为企业投资者的政府及其部门也一样。例如,通过招标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主体是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政府部门不能通过统一组织招标等形式,变相为企业指定事务所。又如,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更换事务所逃避对其财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国家相关法律规范要求企业更换事务所必须有正当理由,履行一定程序,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硬性规定企业必须定期更换事务所。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抽查制度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抽查是指财政部门对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就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重点抽查,其目的在于加强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严肃查处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在实际执行中,各级财政机关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抽查面不得低于所辖企业10%,抽查工作一般从每年6月份开始,8月底以前结束,抽查的结果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

    (四)主管财政机关的支持

    1.主管财政机关支持的必要性。主管财政机关为了做好企业财务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等管理工作,应当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履行公共财政职能的需要。财政部门是企业财务的主管机关,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是各级财政部门的应尽职责。

    (2)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需要。目前,我国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与现代企业的管理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随着我国新型企业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迫切需要对现有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2.主管财政机关支持的主要形式可以是:

    (1)培训支持。通过组织举办各类形式的培训班,学习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2)技术支持。根据财务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集中统一组织开发企业财务报表软件,提高信息管理工作效率。

    (3)政策支持。及时研究制定相关的财务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财务人员的政策水平。

    (4)服务支持。加强调查研究和咨询服务,针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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