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通则。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适用本通则。”
[解读]上述二条是关于《企业财务通则》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企业范围
企业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1.按照企业的经济性质,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2.按照出资者的不同,划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其中内资企业又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3.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划分为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包括依照相关企业法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4.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农业企业、运输企业、邮电通信企业、施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电影与新闻出版企业、旅游及其他服务企业等。
5.按照企业的法律地位,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其中法人企业主要有公司企业、非公司制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企业是最为活跃的市场竞争主体,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财务行为需要予以规范,也需要有公平的竞争环境。特别是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家不仅是社会管理者,而且是国有资本的投资者。从投资者管理职能出发,兼顾社会管理职能,《企业财务通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非法人企业由于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从法律上很难区分投资者个人与企业的财务关系,其财务活动更具有自然人行为色彩,不能与企业法人相提并论,因而不属于《企业财务通则》的适用范围。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是法律概念,而是通俗提法。根据《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精神,结合国有资产管理实践经验和会计上所作的定义,我们认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以下国有企业与国有控股企业:
1.国有企业,包括;一是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二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三是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一是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超过50%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者通过所享有的表决权、投资关系、企业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等,能够支配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结果,或者决定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企业。
在研究修订过程中,也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财务通则》应当适用于所有企业。其理由: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各类企业都应当遵循一致的“游戏规则”,财政部也不是国有企业的财政部,而应当面向各种所有制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二是《公司法》、《乡镇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国家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规章有明确的要求;三是企业财务与企业会计、国家税收,在理论上是相互关联的不同学科,在实际中也是有较大区别的不同工作,不能完全互相涵盖,国家以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范企业财务行为还是不够的;四是1993年实施的《通则》是面对各类企业的,各级财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也需要有充当上位法的《通则》作为履行职责的依据。从2005年10月份委托《财务与会计》杂志进行的问卷调查情况看,也确实有高达80.89%的人认为应该适用“所有企业”,仅有10.84%的人认为应该适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也有8.27%的人认为仅限于“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企业”。但是,鉴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财务上的特殊性及其对经济社会的重大影响,《企业财务通则》首先应当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使其在财务领域率先垂范,进而引导其他企业实现规范管理。
(二)对事业单位的考虑
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从其承担的职能上讲,分为行政辅助、监督管理、公益福利、经营开发、中介服务五类。目前,国家财政对事业单位实行全额拨款、定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财务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具有特定功能,性质上不以营利为目的,与企业具有本质区别。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深化事业单位财务体制改革,对于可以通过市场运作的,逐步减少财政拨款,要求事业单位走向市场,实现自收自支,或者按照企业进行改组转制,或者按照企业化进行管理。已经按照企业改组转制的,实际已经脱离了事业单位的序列,应当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尽管经济上独立核算,并完全自收自支,财务收支、资产营运等财务活动与企业基本相同,但仍然保留着事业单位的性质,还可能承担着原来的部分事业职能,其财务管理则可以比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一般地说,这类事业单位可以具体区别人、财、物与经营活动的不同情况,在资金筹集、资产营运、信息管理、重组清算、财务监督方面,与企业相同,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成本控制、收益分配方面,如果承担的事业职能、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等仍然保留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制度,可以继续实行原有体制和制度,而如果已经按企业方式管理的,则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三)对金融企业的特殊规定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经纪等企业。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市场日益发展,金融工具不断衍生,金融风险随之放量起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尤其重要。金融企业性质上属于企业范畴,在组织结构、财务运行方面虽然具有企业的共同特征,但在资本结构管理、资产运营管理、财务风险控制以及财政管理方式、方法等方面,具有特殊的要求。为了便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财政部专门颁发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使其财务管理制度自成体系。因此,《企业财务通则》不再将金融企业纳入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