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释解】
本条是关于会计凭证及其要求的规定。
一、会计凭证及其种类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会计核算单位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办理会计凭证手续,由执行或者完成该项经济业务的有关人员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详细说明该项经济业务的内容,并在会计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明确经济责任。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后,要由有关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才可以作为记账的依据。
填制和审计会计凭证作为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1)提供会计信息。会计人员可以根据会计凭证,对日常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大量的、分散的经济业务进行整理、分类和汇总,经过处理后成为经济管理活动中有用的会计信息。(2)监督、控制会计活动。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审核,可以检查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制度,从而确保经济业务的合法和有效。(3)提供记账依据。会计凭证是记账的依据。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对会计凭证进行整理、分类和汇总,为会计记账提供依据。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的,用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
原始凭证按其取得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1)外来原始凭证。所谓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同外部单位发生经济业务关系时,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购买货物时的发票、付款收据等。(2)付款凭证。所谓付款凭证是指用以反映货币资金支出业务的记账凭证。它是根据货币资金支出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而成的。(3)转账凭证。所谓转账凭证是用以反映与货币资金收付无关的转账业务的凭证。它是根据有关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或者记账凭证填制而成的。
记账凭证按其填制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复式记账凭证和单式记账凭证。(1)复式记账凭证。所谓复式记账凭证是指将每一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集中到一起,填列在一张记账凭证上的一种凭据。它可以比较完整地反映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全貌,即可以在一张凭证上集中记录某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全部账户及其对应关系,填写方便,有利于凭证的分析、审核和保管。(2)单式记账凭证。所谓单式记账凭证是指按照一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每个会计科目单独编制一张记账凭证,每张记账凭证中只登记一个会计科目。采用单式记账凭证有利于分工记账和按科目汇总。
3、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的区别
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同属于会计凭证,但二者存在以下差别:
(1)填制人员不同。原始凭证大多是由经办人员填制的;记账凭证则一律是由会计人员编制。
(2)依据不同。原始凭证是根据已经发生或者完成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的;记账凭证则是根据经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的。
(3)填制方式不同。原始凭证只是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者完成;记账凭证则要依据会计科目对已经发生或者完成的经济业务进行归类、整理。
(4)作用不同。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记账凭证则是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本条第2款规定:“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由此可见:(1)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的事项,是指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必须办理会计手续的事项。根据本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2)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如果不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致使会计核算无法继续进行的,即是违法行为;(3)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如果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没有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延误会计核算及时进行的,也是违法行为。至于“及时”的具体期限,本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为了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的时间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一)结算凭证的基本内容
本条对原始凭证的内容未作具体规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看,虽然各个单位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复杂多样,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原始凭证又来源于四面八方,原始凭证的内容、格式不尽相同。但作为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者完成,并承担明确经济责任使命的书面文件,不论是哪种原始凭证都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原始凭证的名称,标明原始凭证所记录的业务内容的种类,反映原始凭证的用途,如发货票、入库单等。
2、原始凭证的填制日期,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一般应当是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者完成的日期;如果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者完成时,因某种原因未能及时填制的,应当以实际填制日期为准。
3、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4、有关经办人员的签字或盖章,这是明确经济责任的依据。
5、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将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与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或者填制人联系起来,以便标明经济业务事项的来龙去脉。
6、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基本内容,主要是表明经济业务事项的项目、名称及有关附注说明。
7、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价、数量和金额,主要表明经济业务事项的计量,这是原始凭证的核心内容。
(二)对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起点和基础,是记账的原始依据。因此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每一项经济业务事项,如果原始凭证填制错误,或者原始凭证被伪造,就会破坏经济业务的本来面貌。因此,填制原始凭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合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合“——”;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合“——”代替。
3、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4、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5、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8条的规定,原始凭证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册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三)原始凭证的重开和更正
本条第4款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9条规定:“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由此可见: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应当由原始信开具单位进行。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情况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发生舞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及其处理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信封人员的重要职责。本条第3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由此可见,任何原始凭证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后,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这是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准确的基础。
(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依据
根据本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准则、制度、办法等。这些统一的会计制度是会计机构和广大会计人员工作的基础,审核原始凭证也必须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审核原始凭证主要针对以下内容:
1、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包括审核原始凭证本身是否真实以及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真实两方面。即确定原始凭证是否虚假、是否存在伪造或者涂改等情况;核实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发生过,是否真实反映了经济业务事项的本来面貌等。
2、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不仅仅要求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而且应当广义理解,即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审批权限和手续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有无违法乱纪、弄虚作假等现象。
3、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即根据原始凭证所应反映的基本内容的要求,审核原始信的内容是否正确,有关签字盖章是否具备等。
4、正确性,即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是否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错误,大写与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等。
(二)原始凭证审核后的处理
原始凭证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后,对于核对无误的,可以作为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对于经审核发现问题的,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应当报告单位负责人
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虚假或者根本不存在。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这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一种权利。同时为了保证单位负责人及时了解情况或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将审核中发现的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的情况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第一,责成有关经办人员改正错误;如果属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防止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出现。第二,应当查找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2、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或补充
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的内容记载有误;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的填写有遗漏或者省略。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因其只是内容有填写错误或不齐全、手续不完备,因此处理上与前种情况有所不同,不应当简单的拒绝接受,而是将其退回,并要求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待内容补充完整、手续完备后,再予以办理。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四、记账凭证的编制和审核
(一)记账凭证的编制
本条第5款规定:“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在会计资料的形成过程中,起着便于记账、减少差错、保证记账质量的作用,是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向会计账簿传递的重要中间环节。为此,本条第5款对编制记账凭证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突出强调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二是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 财,税富智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凭证除应当按照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填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5、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6、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二)记账凭证的审核
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凭证也要经过审核才能作为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记账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记账凭证的合法性,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的规定,审核记账凭证所确定的会计分录是否合法、合规。
2、审核记账凭证的完整性,即根据记账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逐项审核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制完整无缺,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填写齐全并按规定的手续办理。
会计凭证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因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制会计凭证非常重要,同时会计凭证的保管也必须引起重视。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凭证的保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一,会计凭证要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正常进行。第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特别是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等按照规定的要求装订、保管,不得散失。第三,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但应当履行严格的报批和借用登记手续。四是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证明,并办理审核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