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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税务风险分析及案例介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2  浏览次数: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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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风险定义:指纳税人在涉税过程中可能因违法违章被处罚及因此而导致的声誉受损等影响或者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等。
    纳税风险现状: 
    2009全国税务稽查共检查纳税人31.3万户,查补收入1192.6亿元,入库1176.1亿元,入库收入超过2006-2008年这3年入库稽查查补收入的总和,比1984年全年税收总额还多。 2009年娄底市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被处罚3011户次,罚款7570920元,其中有402户被处罚二次以上。 
   
(一)税务风险的内容
     从税务风险的定义看,纳税人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
      第一:纳税人违法税法规定,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乱作为,应纳税而不纳税或少纳税,因而面临补税、罚款、缴纳滞纳金、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当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针对违反税法的新规定:如2009年2月28日最新修正版刑法中的第二编第三章第六节专门设置了“危害税收征管罪”,从第201条至212条共12条。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22条处罚规定
      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订了4条处罚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制订了一条处罚规定。
      第二:是纳税人适用税法不准确,计算失误,没有运用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多缴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二)税务风险来源:
      1、立法层面:政策风险 2、税收行政层面:执法风险  3、纳税人层面:遵从风险
      一、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了税务机关大量的自由裁量权;
      二、立法本身的局限性,法律的时滞性与客观实际发展存在一定的背离,法律有时落后于实际情况的发展变   化,   法律的普适性与纳税人个体的差异性,导致个别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可能承担更多的税负。 
      三、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或执行力度不一而导致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负;
      四、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行使的过程中导致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结果。
      五、依法纳税观念弱化,要么不主张自己的权利,要么认为什么都可以摆平,不是依法纳税,而是拉关系想着怎么样摆平,故意不缴税或少缴税,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另一方面是不懂税收政策,或者说没有全面理解税收政策,从而少缴税或出现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税收风险点

  1. 税务登记类
  2. 1)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未按规定注销税务登记
    3)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的
    5)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
    风险1: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风险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账簿、凭证管理类
    ①未按规定建立账簿
    ②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④未将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税务机关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账户管理类
    未按照规定将银行账户报主管税务机关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类
    1.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2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3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在税务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5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风险: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申报类
    1、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
    2、未及时报送相关纳税申报资料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存在的风险
    1.收入确认存在的风险
    ①装卸等价外收入不作应税收入
    ②下脚料销售不作应税收入
    ③销售包运输将运费与收入分离申报
    ④产品已销售未及时申报收入
    ⑤虚开、代开发票
    ⑥视同销售未申报收入
    视同销售行为包括: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金存在的风险
    ①取得不符合规定的进项发票
    ②不按规定取得发票
    ③不及时认证抵扣发进项发票
    ④不能抵扣的内容进行了进项抵扣。
    ⑤不按规定进行进项税转出
    不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转出的情形有: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成本费用确认存在的风险
    ①不按规定取得的发票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成本费用;
    ②借款利息费用,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费用;
    ③公益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当期利润的12%,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无捐赠发票的不得扣除;
    ④工资薪金支出,只有合理的且实际发生的才可列支;
    ⑤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而2008年以前福利费有余额的,应先冲减以前的余额。
    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⑦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⑧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⑨工会经费支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应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⑩差旅费支出,凭真实、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
    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自定标准的应将企业董事会决议和内部控制文书建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⑾预提、暂估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⑿将资本性支出列为经营性支出,如将购置的电脑一次性列支成本,不列固定资产;
    ⒀财产损失未经审批即列入费用;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等等,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税前扣除。
    ⒁固定资产的处理不符合规定。
    ⒂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其实际发放的工资可加计扣除。
    4.滥用优惠政策
    ①在政策变化时段多申报收入
    ②不是废旧物资但仍作废旧物资申报
    ③虚列残疾人员或安排的残疾人员只挂名不上班
    ④将非自产产品申报为自产产品销售收入
    ⑤虚列收入
    ⑥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少取得进项发票
    5.以不申报或虚假的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或以各种方式拖延缴纳税款;
    6.以暴力或威胁的手段拒绝缴纳税款;
    7.以各种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款;
    8.应代扣而不履行代扣税款义务
    9.为他人非法提供账户、证明或其他方便
    风险结果:
    1.加收滞纳金、被罚款的风险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32条
    (2)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3条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64条

(4)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65条
(5)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税收征管法》第66条

(6)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67条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68条

(8)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69条

(9)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3条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税收征管法》第72条
2.经营或关联风险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收征管法》第73条

(3)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2条
    (4)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25条
    (5)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主管税务机关将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
国税发〔2007〕67号 
    (6)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48条
3、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201条

(2.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202条

(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203条
(4)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刑法》第204条
(三)发票管理存在的风险

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1)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2)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
(5)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6)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7)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8)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9)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2、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运、窝藏假发票;
(4)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3)填写项目不齐全
(4)涂改发票;
(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6)拆本使用发票;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9)开具作废发票;
(10)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11)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2)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5)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假发票;
(4)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5)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6)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6)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6、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1)拒绝检查;
(2)隐瞒真实情况;
(3)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4)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5)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6)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7)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
(8)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风险条款:
1、没收所得及被罚款
(1)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71条
(2)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发票,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3条
(3)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      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
(4)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包括伪造的假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及其实施细则第52条
(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品及伪造的假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及其实施细则第53条

 

(6)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
2、追究刑事责任风险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205条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206条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07条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08条

(5)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209条
(6)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10条

                                                            
(7)单位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211条
(四)未正确应用政策 导致多缴税的风险

未按规定时间对进项发票进行认证并抵扣
其他导致多缴税的事项
(五)声誉受损等风险
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被税务机关处罚的纳税人,不得评定为A级纳税人。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对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最短不少于6个月。   
税务风险防范:
(一)建立风险防患机制,提高管理层纳税意识,形成依法纳税的良好企业管理文化。
(二)强化培训,熟悉税收政策法律
(三)根据政策法规及经营流程查找风险点
(四)防患于未然,搞好控制,完善制度,规避或降低风险
(五)加强沟通,及时咨询,减少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一、
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未对存货进行了全面清查,因管理不善造成库存原材料霉烂变质10万元,库存商品霉烂变质20万元。该公司2010年生产成本总额1000万元,生产成本中耗用原材料7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
风险点:
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是否有发生非正常损失(包括盘亏)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该公司应做如下处理:
(1)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应转出进项税额=10*17%=1.7万元
(2)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应转出进项税额=20*700/1000*17%=2.38万元
(3)非正常损失的存货转入当期损益的进项税额=1.7+2.38=4.08
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340800
货:原材料                          100000
货:库存商品                       20000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800
所得税处理:该存货损失须报税务机关备案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自行扣除
案例分析二、
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型号的电视机.2009年10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通过赊销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由于甲公司延期支付货款,收取延期付款利息3510元.
2.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给乙公司电视机100台,向购买方收取装卸费4680元.
风险点:
企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否按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包括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该公司应做如下处理:
收取延期付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3510
货:财务费用                        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收取装卸费时:
借:银行存款                          4680
货:销售费用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案例分析三:
某超市为促销,推出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购买一大瓶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花生油,大瓶花生油进价30元/瓶,售价45.2元/瓶;小瓶花生油进价7元/瓶,售价11元/瓶.以上售价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3%.请问在这种方式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计算增税税?
风险点:计税依据的确认.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但买一赠一是有偿的,不属于无偿赠送。因此,对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送出的货物直接结转成本。
以销售十大瓶花生油为例,超市取得销售收入为452元,据此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452÷(1+13%)]×13%=52元,同时结转大瓶花生油及赠送的小瓶花生油的成本370元(30*10+7*10)。
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现金                              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   
借:主营业务成本                       370     
贷:库存商品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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