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欠缴增值税,形成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要与所欠增值税同时缴纳。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3、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国发[1985]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