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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国发[2010]35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7  浏览次数:846
核心提示:外商投资企业如何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实缴增值税,包括免抵项目,既然国税局审核的免抵额在12月份,则相应随增值税免抵额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属期也应在12月份,根据国发[2010]35号文件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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