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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现在这个政策是否延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7  浏览次数:312
核心提示:财税[2008]175号文件政策是否延续?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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