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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安全费在首次执行日以及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如何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468
核心提示: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安全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不予调整,即原记入长期应付款科目的安全费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不变。执行新会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安全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不予调整,即原记入“长期应付款”科目的安全费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不变。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企业应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安全费,计入生产成本,同时确认为负债,记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计提的安全费时,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结转为固定资产;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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