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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604
核心提示: 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
              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承担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即子公司超额亏损主要由母公司承担。

  财会[2010]15号文件修订了以上规定,即无论公司章程或协议是否规定少数股东承担超额亏损义务,都将超额亏损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即将超额亏损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时,少数股东权益项目会出现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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