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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准则下发出商品实务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 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
              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1)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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