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保国税函[2010]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16
————————————————————————————————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10〕1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1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