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云国税函[2010]5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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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仔细核实本辖区内2009年度(税款所属期)应税销售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信息,对达标未认定的纳税人及时下发一般纳税人认定告知书,将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过程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二、主管国税机关已向纳税人发出一般纳税人认定告知书后,纳税人未提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处理。
三、《通知》要求的分批完成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仅适用于认定后不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否则,必须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及时办理认定手续。
四、个体工商户超标也应按要求及时办理认定手续。需要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个体工商户,在系统未升级前,纳税人可自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开通开票系统的使用。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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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