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皖地税函[2011]9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