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联合发文[2011]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1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按照《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11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了做好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均应按《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
二、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
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非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属于免征范围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
四、申报缴纳时间为8月1日-8月31日,申报方式和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详情请登录厦门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xmcjg.cn/)或厦门地税网站(http://www.xm-l-tax.gov.cn/)进行查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附:1、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征收的说明
2、《网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操作说明》:http://www.xm-l-tax.gov.cn/xmds/02/wsczjsb.htm
3、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相关的办事指南:http://www.xm-l-tax.gov.cn/nashuifuwu/banshuizhinan/canzhangjin.shtml
4、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相关的法规文件:http://www.xm-l-tax.gov.cn/shuishoufagui/qitafagui.shtml
附件1: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征收的重要说明
为便于申报,我局在依法执行政策的前提下,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式进行简化处理。为避免申报错误,请各单位务必在了解计算公式及各填报数据口径后再进行申报,特别是“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一定要填写准确。有关说明如下:
1、申报计算公式: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 * 安置比率0.8% - 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 *上一年度月社平工资 * 60% * ( 1 - 减免比率) ;
申报缴纳2010年度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一年度月社平工资”取2010年度的月社平工资(3357元/月)。
2、缴费年度:当年应申报缴纳上一年度,即2011年应申报缴纳2010年度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指整个缴费年度在职职工按月汇总人数之和。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口径是依据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进行确认。假设某单位2010年各月职工人数分别为:1月10人,2月为20人,3月10人,4月20人,5月10人,6月20人,7月10人,8月20人,9月10人,10月20人,11月10人,12月20人;
该单位在职职工年汇总人=10+20+10+20+10+20+10+20+10+20+10+20=180人
4、“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及“减免比率”由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提供,对“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及“减免比率”数据有疑义,请先与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核对确认后再进行申报。联系电话:年审和征收管理科(审核减免比率):5108171 5324175 核定监察科(审核已安置残疾人总人月数):5324173 5324372
5、安置比率:安置比率为0.8% (依据厦府〔2006〕126号《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第五条);
6、2010年11月后新办的企业,无需申报2010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同一缴费年度如果已申报过的,网站不提供二次申报。因此在申报环节请务必认真核对申报数据,做到准确申报。如果要对该年度已申报数据重新调整申报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人员审核确认后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