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厦地税函[2011]7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9-16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规定,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调整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