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5-18
为规范资源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促进税负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筑用砂、石代扣代缴资源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 凡收购未税建筑用砂、石的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二、 扣缴义务人收购建筑用砂、石时未取得“资源税管理甲(乙)种证明”或虽取得“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但超出课税数量的部分,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账证健全并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使用和购进建筑用砂、石数量的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实际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四、未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使用和购进建筑用砂、石数量的扣缴义务人,参照漳州市资源税核定征收标准,在依法扣除管理证明上注明的已纳税数量的基础上代扣代缴资源税。
五、漳州市资源税核定征收标准如下:
㈠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行业核定标准:每立方米混凝土核定建筑用砂、石量1.2立方米。
㈡房屋土建工程核定标准:每万元营业收入核定建筑用砂、石量15立方米;
㈢道路工程、桥梁建筑及水利工程核定标准:每万元营业收入核定建筑用砂、石量30立方米;
㈣其他工程作业核定标准:每万元营业收入核定建筑用砂、石量20立方米。
六、未尽事宜,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与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