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福建省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9-28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改革调整个人所得税精神,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授权,经研究决定,统一下调我市“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标准”。现将调整后我市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标准公告如下:
一、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维持原规定的标准;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下限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见下表:
行 业 独资合伙应税所得率(%)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说明
一、制造业
1.电力生产业、烟草制品业 15 2
2.其他 5 0.5
二、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茶叶、眼镜、化妆品 8 1
2.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 5 1
3.其他 5 0.5
三、交通运输业
1.客运 7 1
2.货运 9 1.5 总局2011第44号公告
3.其他 7 1
四、建筑业 8
五、饮食业
1.咖啡厅、西餐厅 12 1.5
2.其他 10 0.5
六、娱乐业 20 1.5
七、其他行业
1.采矿业 20 1
2.居民服务业 10 0.5
3.广告业 15 2
4.美容、美发、足浴、洗浴、按摩等 20 1.5
5.律师、审计师、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5
6.典当、担保业 20
7.其他 10 1
二、由建筑安装企业代扣代缴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得税的,继续执行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作业的个体经营者按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地税发[2008]86号)第一条和《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明地税发[2010]3号)第二条中的“(三)从事建筑安装作业的个体经营者和独资、合伙企业,开具建安发票时,统一按不低于2.5%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