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19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我市经济的发展现状,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的征收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标准
对实行“定员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以下行业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分别按以下标准征收:(见附件)
(一)餐饮业厨师人员
(二)理发师、美发师、美容师、推拿按摩师、足浴按摩师
(三)桑拿浴服务人员
(四)娱乐场所(含酒吧)演职人员、娱乐行业部分服务人员
(五)婚纱摄影师、化妆师
(六)帐证不全、不能实行查账征收的医疗机构医师
二、上述所述月营业额由各基层局在查实后确定,属查账征收的以上年度平均数为准,属核定征收的以最近一次核定为准;所述定额(系指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单位(业主)代扣代缴(代征)。
三、上述人员若为外籍或台港澳地区人员的,对其收入参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7〕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四、企业单位(业主)实际月营业额、实际聘请(雇佣、从业)人员人数或税额若超过我局核定数,应如实申报。
五、岛外各基层局可以本文规定的税额定额为基础,在20%的幅度内调整。
六、本文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我局原制定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4]124号)同时废止,但废止文件有效期间发生的未经处理的行为仍适用废止文件。
七、考虑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核定调整需要一定时间,对2011年9月1日前已核定征收“定员定额”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主管税务机关按本文规定核定2012年度新的应征税款前,为简便执行,其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9至12月份的“定员定额”应征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原核定应征税款的80%征收。对2011年9月1日后新成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直接按本文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下载附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管理办法的公告.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