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岩地税函[2011]6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5-2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闽地税发)[2011]6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实施,强化征管
为切实加强我市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市局决定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地税系统贯彻执行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局、直属单位要根据总局、省局和市局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征管措施(方案),并于6月10日前报市局备案,在11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书面向市局报告,市局将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二、对高收入者实行扣缴义务人、重点行业、主要税目和特殊事项分类管理
㈠重点扣缴义务人:年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达到30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
㈡重点行业:房地产、烟草、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采矿业、非金属采矿业(煤炭采选)、电力、建筑安装、金融、保险、证券、邮电通信、各类中介、种(养)植业、医院、学校;
㈢主要税目: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上市公司限售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㈣特殊事项:股份制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注销企业,股权重组及增资扩股企业。
三、巩固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我市去年已将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到所有查账征收户,在此基础上,全市各地应注重由“扩面”向“提质”转变,提高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质量, “上线申报率”(实际明细申报户占安装使用户的比率)达到95%以上、“上线税款入库率” (通过系统申报入库的税款占个税入库总额的比率)达到60%以上、零申报率控制在30%以下,同时,要把新设立查账征收扣缴义务人纳入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范围。各单位要结合本辖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布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链条式的涉税信息电子管理台账,不断提高对高收入者个人的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四、应用个税管理系统数据分析功能,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各单位要充分应用好个税管理系统的定制查询、组合查询、明细查询等功能,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采集信息,积极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数据分析功能(明细申报与自行申报数据比对分析、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工资费用支出比对分析等六大分析运用模块(23项分析运用),提高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
五、抓住个人所得税管理重点,完善单项管征措施
㈠进一步强化股权转让等个人所得税管征
⒈市局将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各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并推进涉税信息共享。
⒉加强部门协作关系,逐步建立税收前置措施。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的协调,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和协作机制,实时对股权、采矿权、探矿权、林权等财产或无形资产转让的税收监管,建立纳税人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凭证办理股权、采矿权、探矿权、林权等转让变更登记,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收征管机制。
㈡加强全市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征
各单位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调查摸底和税款征缴工作,主要调查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出现的股改股和增资扩股等涉及个人所得税管征情况,建立股东持股情况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自然人股东逐户登记,将自然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㈢进一步加强对限售股转让所得的征收管理
对有设立证券机构的县、市和市局直属分局要加强与当地证券机构的联系,全面掌握本地区个人持有限股售数量、市值以及转让情况,及时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对我市正在准备上市的公司,要积极培育税源,全面掌握所有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确保准备上市的公司所有自然人股东在我市境内的证券机构开户及减持限售股,保证税款在我市境内扣缴;要加强财政、发改、工商、证券机构等部门沟通配合,及时了解不同时期限售股存量变化情况,实时协调解决股东账户设立、税款扣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㈣加强利息、股息、红利分配个人所得税管征
⒈各单位要对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集资单位、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红派息及征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具有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要加强征收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动态;加强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金(除股票溢价发行的资本公积外)及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
⒉推行个人所得税预警管理。为平衡企业行业横向间所得税的税收负担,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2011年对全市除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所有查帐征收企业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均实行预警值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异常的纳税人逐户进行纳税评估、约谈或实施税务稽查,特别是生产经营收入或收益变化较大的纳税人、税后利润长期不分配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长期微亏微利或跳跃式亏损的企业要查找薄弱环节,强化管理。
㈤加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管征
各单位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房产营销、汽车营销、保险营销、演艺、稿酬、咨询、理财等个人所得税征管,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对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㈥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继续开展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工资费用支出比对工作。各单位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充分利用国税提供的国税管户工资薪金支出等相关涉税信息,深入开展比对分析,比对分析的户数不得低于国、地税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的20%,实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联动管理。
六、认真组织开展财产、特许权转让所得税收自查工作
各单位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依照《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财产和特许权转让所得税自查工作的通知》(岩地税函〔2011〕5号),认真开展2008年以来资产和特许权转让所得税自查工作。充分利用财产和特许权转让自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自行纳税申报数据以及从外部门获取的信息,开展高收入者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跟踪核实、约谈和检查,督促纳税人自行补充申报、及时补缴税款。发现纳税人有偷税嫌疑的,要及时移交地税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七、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抽查,从2011年6月至9月开展为期四个月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㈠专项检查的重点企业:股权重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股份制企业、年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30万元以上企业、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纳税人较集中的企业等。
㈡专项检查重点行业:房地产、烟草、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采选业、非金属(煤炭)采选业、电力、建筑、金融、保险、证券、邮电通信、各类中介、种(养)植业、医院、学校等。
㈢专项检查重点税目: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
八、继续做好完税证明开具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63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和纳税人的收入、纳税信息保密管理工作。从2011年起,凡纳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将全部给予开具完税证明,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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