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漳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2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2-23
现将《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4号公告)补充公告如下: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自然人股东应当到其股权转让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所扣缴的税款。”修改为“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